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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肃反委员会考略(1917-1922)

时间:2009-7-24 13:56:15  来源:不详
会委任的副职主持下,按照特别条例进行工作。
4)国家政治保卫局地方机关不隶属于保卫局各处,而直接隶属于省执行委员会,在自治共和国则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
5)内民人民委员部委托国家政治保局:
甲)进行反间谍、反土匪的特殊斗争,并镇压公开的反革命暴乱;
乙)保卫铁路和水路交通线以及沿线运输的货物;
丙)对于共和国边界实行政治保卫,同走私作斗争。
6)为了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国家政治保卫局应拥有一支国家政治保卫局部队。为了同样目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有权按照国家政治保卫局制定并经司法人民委员部批准的专门规定实行搜查、没收和逮捕,但逮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甲)自逮捕之日起两周内提出起诉;乙)移交审判前有权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两月期满后,国家政治保卫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请求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延长这一期限,或将案件移交法院,或予释放。
7)除本条例中列举的上述案件外,人民委员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还可以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一些专门委托。
[43]
《给约·斯·涅什利赫特的信摘录》,
《列宁全集》俄文5版,54卷,144页,
《列宁论肃反委员会》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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