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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范文

时间:2009-7-2 19:09:12  来源:不详


本协议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协议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确。
二、本协议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或租赁信息记载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六、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协议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七、根据市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时,应按人民币50/件的标准向登记备案机构缴纳登记备案费。但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租赁居住房屋的,在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时,仅需缴纳人民币20元/件;而办理租赁信息记载的,则不收费。
八、本协议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协议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九、本协议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协议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十、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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