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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敏:古代中国人起诉会遇到哪些门槛?

时间:2010-12-03 12:23:55  来源:不详

中国古代儒家讲求礼之用,和为贵,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追求无讼的理想社会状态,宗法制度的高度发达,家国一体和礼治的治国原则,使得在宗族社会内部更多的是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被尽量的压制,起诉受到各种严格的限制。从西周到清代,古代中国人走入衙门进行诉讼会遇到哪些障碍呢?

 

  首先,起诉书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诉书的字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与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个起诉状只能状告一事,否则将不会受理。同时,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代书。

 

  其次,原告主体资格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古人崇尚家族伦理观念,古代不允许子女起诉父母,奴婢起诉主人,这是违背礼治的原则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明确规定这类性质的诉讼官府是不会受理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有成年的男性才有,妇女的诉权被剥夺,但是如果是妇女需要起诉,而她家中又没有成年的男性怎么办呢,此时一般由她同族的人代为起诉。古代原告起诉后,自己也会在诉讼阶段失去人身自由,以防止有人诬告。因此一般人是不愿意跨进衙门大门的。

 

  再次,起诉期限的限制。古代农业社会,为了避免农业生产被诉讼耽误,对于起诉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中就使用有“务限”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农闲季节,每年四月到十月不允许提起民事诉讼。《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规则,并予以了细化,官府必须在农闲季节把民事诉讼审理完毕,如果未结案,那么中止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诉讼与耕作的农户无关,不适用此规定。

 

  最后,起诉内容和诉讼费的限制,原告必须保证起诉的事实真实,严格惩治诬告,同时对于琐事和无法调查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宋代法律就规定,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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