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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美该当何罪?罪不至死 情节有漏洞

时间:2011-04-05 13:08:41  来源:不详
《秦香莲》,也叫《铡美案》,是“知名度”最高的传统剧目。除了京剧,汉剧、徽剧、楚剧、滇剧、豫剧、评剧、同州梆子、秦腔、晋剧、河北梆子、淮调、湘剧均有此剧目,粤剧有《琵琶词》,弋腔有《琵琶宴》,川剧有《陈世美不认前妻》。 
  所有的剧种里,故事情节大同小异,都是说陈世美为考取功名,于乡间日夜苦读,得到了爱妻秦香莲的悉心照料。两人有一子一女,一家生活和睦。后来陈世美赴京应试,考中状元后被太后招为驸马。秦香莲多年无丈夫音信,带了一对子女上京求访。陈世美无情地拒绝认妻,并为免除后患,更派家将韩琪追杀秦香莲母子。韩琪宁愿自刎,不愿滥杀无辜。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被秦香莲感动,毅然将陈世美判刑处死。 
  这个剧目高潮不断,很能吸引观众,但是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剧目基本情节方面却是漏洞百出。
  作为“原罪”的“重婚”
  对于陈世美的罪状,秦香莲的状词是这样写的:“(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将状纸押至在爷的大堂上。”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期,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欺妄”的,那么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期,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的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这叫做“例难的决”(习惯上难以按照判决执行),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杖罪只要出个几两银子就行。
  “欺君之罪”有多大
  至于陈世美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那就同时触犯了“欺君之罪”,确实要严重一点。不过那也并非死罪。
  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的罪名,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对这项罪名的处罚有所加重,“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和皇帝对话、或者上书报告不真实的,也是判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并不是死罪。
  遣凶杀人人未死
  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且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所打动,自行了断死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三人身体受到伤害。在唐宋法律里,丈夫谋杀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因此陈世美遣凶杀妻,等于是谋杀妻子未遂,可以减二等处刑,为徒二年。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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