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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包公祠蜡像受质疑 …
包公蜡像酷似陈世美惹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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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美该当何罪?罪不至死 情节有漏洞

时间:2011-04-05 13:08:41  来源:不详
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
  至于韩琪的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停妻再娶”和“杀妻灭子”的原判
  实际上秦香莲的故事来源于明代小说《百家公案》中的两个故事的汇编。这部小说的第二十四回“判停妻再娶充军”,小说的主人公崔君瑞,在金华县知县任满后回京途中,遭遇强盗抢劫,身无分文,只好把妻子郑月娘寄托于东京万花桥王婆店。后来崔君瑞不思发妻,和尚书苏舜臣的女儿苏小姐成婚。六个月后,苏家奴仆王汴在王婆店巧遇月娘,带回苏府。崔君瑞不仅不认前妻,还说前妻郑月娘是家里逃走的婢女,要解送萧山县。他还嘱托王汴,在途中暗害郑月娘。而王汴又受苏小姐嘱咐,放走了郑月娘。郑月娘到包公处告状,包公审判:“停妻再娶,罪该充军。”接下来的判决却是:“郑月娘、苏乔英仍与君瑞相配。”至于崔君瑞派遣家人谋害郑月娘的罪行,就完全不予追究了。
  《百家公案》的第二十六回“秦氏还魂配世美”,突出的则是“杀妻灭子”。故事说的是,钧州秀才陈世美,娶妻秦氏,生子名瑛哥,生女名东妹。后来陈世美“一举登科,状元及第”,成为“翰林修撰”,“久贪爵禄,不念妻子”。秦氏携子女赴京,以弹唱身份潜入陈府,被陈世美棒打一番,赶出府门。秦氏无奈,只好回乡。陈世美又派了“骠骑将军赵伯纯”赶到白虎山下,杀死秦氏,子女走散。好在“中元三官菩萨”为秦氏的“贞烈”而感动,要白虎山土地判官看管秦氏尸首,不可损坏。又搭救了瑛哥、东妹一对兄妹,教他们武艺。后来瑛哥、东妹征服“海贼”有功,得以获得官职,于是菩萨使秦氏复活。秦氏复仇心切,母子三人,到包公衙门里告状。包公审理后向皇帝报告,陈世美“苟贪爵禄,欺君罔上。谋杀秦氏,忘夫妇之纲常;不认儿女,失父子之大伦”。于是皇帝下达圣旨:“陈世美逆天盗臣,欺罔圣君,断夫妇之情,灭父子之恩,免死发配充军。”陈世美配辽东军,赵伯纯配云南军,至于陈世美和秦氏的婚姻,正如该回目所言“还魂配世美”,这对冤家还是法定的夫妻。
  民间的愿景
  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故事在民间流行,是一个传播学有趣的案例。
  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
  秦香莲的故事首先成文的剧本,目前认为是100多年前晚清同治光绪年间的梆子戏《明公断》。现在一般各剧种演出的剧本则是1953年由中国戏曲研究院编定的。因此在这个剧目最后文本形成时,作者已经不太了解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大胆地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观念掺杂到故事之中。因此它是“近代历史剧”,讲的故事和古代法律及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不能当作了解历史的线索。(郭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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