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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便丢小命 晚清两起离奇的性骚扰案

时间:2011-06-06 10:59:46  来源:不详
 “性骚扰”一词为现代人所发明,但此类行为却不为观代人所独有。晚清文人陈炽[注: 陈炽(?-1900) 清末维新派。原名家瑶,字次亮,晚号瑶林馆主。江西瑞金人。光绪举人。历任户部郎中、刑部章京、军机处章京,]在他的《庸庵笔记》里就有记载。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妇女撞见。此男子非但不回避[注: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反而大耍流氓,一边继续撒尿,一边笑着用手指着自己的生殖器。那时女子和现代女子不一样,该女子哪见过这场面,顿时号啕大哭,觉得受了奇耻大辱,回家后就上吊死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数人认为该男子行为可恶,但一无手足勾引,二无语言调戏,只能拟为“缓决”,也就是“死刑暂缓执行”的意思。

    清代[注: 清朝-清朝(公元1636年~1912年,一说1616年建立,1644年起为全国性政权),又称大清,简称清,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律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绞监候”,这是一个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审[注: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中再作决断——“杀”还是“不杀”。所以这是个模糊的问题,要由朝廷大员在会同秋审时决定,可是刑部必须先拿出个意见供会审官员参考,而这个意见往往能获得通过。那个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这个节骨眼上,大多数刑部官员认为判个“死缓”就够了,可刑部有个司员一口咬定:“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注: 情实 拼音: 解释: 1.真心。 2.实情;真相。 3.清代死刑判决的一种。谓认定罪行属实,将付诸执行。与缓决对言。-qingshi]”,也就是应该杀的意思,就这两个字送了那个小流氓的命。

    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个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

    塾师小解完毕,像没事人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得外面吵吵嚷嚷,说是对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塾师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座下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正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塾师的非常举动,大为可疑,立马报官。

    塾师被捉到官里去,问成了“绞监候”。案子到了刑部,多数司员也拟为死缓,还是上次那个司员,坚持“虽无实事,其心可诛”,拟为“情实”,结果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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