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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相适应的。虽然它对于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上述的局限性,它并不能较好地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需要提倡道德诚信,让人们出于道义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还必须加强诚信的法制建设,从正式制度着手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正式的法律诚信制度包括三个方面:法律诚信的标准,法律诚信的惩罚机制和实施机制。首先,诚信的标准应该统一,在同一行业中应对所有的企业或个人都适用,不因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首先做到这一点,诚信的标准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其次,法律诚信必须有有效的惩罚机制。有效的惩罚机制可以将保持诚信的外部性内在化,使人们在其经济行为中充分考虑到不诚信带来的惩罚后果,提高不诚信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其行为无利可图,迫使[注: 迫使 拼音: 解释: 1.逼着使做某事。-poshi]其行为趋向守信。再次,法律诚信必须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是法律诚信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它使失信承担极高的风险,从而使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从而有效地制止不诚信行为。
就目前中国而言,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在于中国在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传统的诚信道德伦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法律诚信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还有待于完善,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注: 概念 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素质的提高。]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倡诚信,但这种提倡不应仅仅是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回归,而应是大力加强法律诚信的构建,以及在法律诚信基础上的道德诚信的重建。
(作者王辉为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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