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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杯”引热议 历史人物如何讨“说法”

时间:2011-08-19 10:49:41  来源:不详
历史发展起到了或推动或阻碍的作用,也因此被人们所记住。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思想家认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故去的历史人物对于现代人而言,其意义无非体现在其人格利益为现代人带来了精神享受,满足了人们对于思想传承的需要以及民族文化的自豪。法律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规则,期望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们实现对精神享受和物质享受的自由支配。但必须注意的是,传统法律概念下人的权利与主体紧密关联,仅存在于个体从生至死的过程之中,失去主体的权利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所以历史人物基于其主体的消亡而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权利。但历史人物的名誉好坏却直接关系到遗族利益,其遗属也会因为历史人物的名誉受损而感到愤怒、不安抑或痛苦,因此,与其说法律保护的是历史人物的名誉,不如说保护的是历史人物遗属的名誉权或利益。当然,历史人物的名誉维护有时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与公序良俗,这也是全体社会成员享受的反射利益。由此推出,历史人物本身并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法进入法律关系而受到保护,但其为后世[注: 简介阿拉伯文Ahirat的意译。伊斯兰教信奉的在现实世界毁灭后永存的彼岸世界。 宗教意义 “信后世”是伊斯兰教六大信仰之一。]带来的精神享受则可以作为人格利益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与此相对,真正需要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是拥有对历史人物的精神享受的现代人,其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既然肯定了现代人有权利获得历史人物为其带来的精神享受,那么,当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遭受侵犯时,现代人则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回击。现有法律仅限于近亲属提起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其意旨在于防止权利人滥诉。这种限缩性的制度设计,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或许合理,但若适用于历史人物,则不乏疑问与片面。究其原因:其一,漫漫历史长河中,对于绝大多数历史人物来说,其近亲属均没有存在的可能,此条规定不仅欠缺现实意义,而且导致历史人物沦为无人保护的“孤魂野鬼”,令其侵害者有恃无恐;其二,历史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大多关乎国人对历史文[注: 人物简介 史文[明]字尚质,号再仙。 生平:工山水、人物,学吴小仙,形神逼肖,故宫绘画馆藏有停钓望月图大幅。 个人作品 《艺林月刊》-shiwen]明的美好记忆,为后世带来的精神享受也不限于其宗族子孙或乡间故里,而是广泛没有边界的。所以,对于历史人物遗留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进行特殊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裔身份真实的情况下,历史人物的后裔有权对侵害遗留的人格利益的事件提起诉讼;当死者近亲属不能或不主张权利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可以使公诉机关或其他有权主体拥有诉权进行公益诉讼,以使历史人物的人格精神利益保护备至周全。在这方面,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供借鉴。

  当然,在保护历史人物遗留的精神利益过程中,也必须明确其限度,不能矫枉过正,扩大打击范围。历史人物的影响触及人们生活的很多角落,各种文章、塑像、产品、影视作品都会存在对他们形象的重塑,但是否就对其人格利益构成侵犯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借张飞为剃须刀做广告,请杨玉环[注: 杨贵妃(开元七年六月初一-天宝十五载七月十五)(公元719年-公元756年),名玉环,号太真。是唐玄宗之宠妃,身材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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