肤如凝脂,乃中国古代四大美人的羞花。]为减肥药代言。从本质上说,可能更多是以诙谐幽默的手法对于历史人物的一种调侃,并未损害人物本身的历史评价,不应当认为是侵权。电影作品为了突出主题,对某些历史事件进行适当的艺术修饰,只要总体上没有违背该历史人物的原貌与精神,也不应当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史料已经证明并已经约定俗成,却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自圆其说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扭曲或亵渎历史上的伟人或公认“好人”的名誉,则毫无疑问应当按侵权处理。这就要求现代人无论是在自由评论还是商业
[注: 是一种有组织的为顾客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演绎的过程中,都应当尊重历史,一旦超于其底线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在判案时如何拿捏这其中的分寸,法律应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毕竟这种涉及价值判断标准的东西很难进行量化式规定。
从这次“包公杯”事件出发,商家在经营产品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借用历史人物的形象,这确实是不错的营销策略,但请务必尊重历史人物,保护其遗留给后世的精神享受。毕竟,看着这“洋包公”的脸喝咖啡,还真的让有些人很不是滋味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
由之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