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深入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出版相关成果。
(三)完善传承机制
加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传承机制建设。努力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场所,经费资助和宣传展示机会等,建立对学艺者的助学、奖学激励机制。
(四)开展教育传播活动
与教育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共有19个司局组成,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机制,在学校、社会广泛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教育宣传活动,促进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五)突出整体性保护
注重保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珍贵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项目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二、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为此,要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检查、监督、奖励和退出机制,维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要建立国[注: 基本资料 立国lìguó【found a state;creat a nation; gain nationhood】 建立国家或使国家存在立国之本 相关条目 词汇 词语 汉语 制度-liguo]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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