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年3月6日 唐朝初定“租庸调[注: 租庸调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法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注: 均田制:中国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相适应的赋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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