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挂钩论文”的做法来自哪里?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注: 名称 六条 简介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显然,大学“博士学位挂钩论文”的“土政策”,是对“独立研究能力”、“创造性成果”的粗糙量化,隐含着一种简单粗放的“学术GDP”思维。
李卫东教授的态度并不是特例,有不少博导和博士生也持与他类似的观点。在理工类知识分子密集聚集的“科学网”上,众多网友在这个新闻页面下发表的评论,足以印证李卫东教授的这一意见的确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为了顺利毕业、拿到学位,博士生被迫[注: 被迫 拼音: 解释: 1. 受外界迫使。如:敌人被迫放下武器。-beipo]增加学术“产能”,导师也不得不帮助博士生疏通关系发表论文。这毫无疑问助长了粗制滥造、抄袭剽窃、买卖造假等学术不正之风,严重危害了学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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