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外商将其库存的鸦片在三日内上缴。1839年3月18日林则徐发出《谕洋商责令外商呈缴烟土稿》(“洋商”是指与外国人做生意的中国商人,如“十三行”那些人,而不是指外国商人。——作者注)的指令,其中明确提出:
至现在先以断绝鸦片为首务,已另谕夷人将趸船所贮数万箱鸦片悉数缴官,并责令签名出具汉字夷字会同甘结,声明“嗣后永不敢带鸦片,如再带来,查出,人即正法,货即没官”。(《林则徐全集》第2401页)
这里写的分明是“缴官”,而不是“收购”。
在同一天,林则徐在《谕各国商人呈缴鸦片稿》中写道:
全行谕饬。谕到,该夷商等速即遵照将夷船鸦片尽数缴官。由洋商查明何人名下缴出若干箱,统共若干斤两,造具清册,呈官点验,收明毁化,以绝其害,不得丝毫藏匿。(《林则徐全集》第2402页)
以上两份指令,全文很长,但中心意思是彻底收缴鸦片,没有一句包含着“收购”鸦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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