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历史网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向潜规则说不 北京开展…
向潜规则说不 北京开展…
木版年画市场缩小 传承…
郭敬明公司进军漫画市场…
当代中国书画市场“投资…
最新热门    
 
画市:繁荣中的隐忧

时间:2012-11-14 12:05:00  来源:不详
 

    治“乱”对策之二:加快艺术品市场立法进程,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已经起草了《艺术品管理条例》,政协委员建议,应由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使这一条例尽早出台,为画廊、画店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按照《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规定,国家版权、工商、公安部门等执法部[注: 法部负责掌管司法行政、监督大理院及京内外审判、检察机关。-fabu]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并重,严厉打击已经形成规模化、网络化的制假、卖假违法犯罪团伙,切实扭转艺术品市场假画猖獗的势头。

 

    治“乱”对策之三: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扶持画廊画店做强做大。画廊是社会美术教育的基本单位,既要负责艺术家及作品的宣传推广,出版画册,举办画展,也要承担培养消费群体,普及艺术知识的责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力补充。政协委员建议国家比照拍卖业、展览业的税收标准,把画廊也纳入中介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减免增值税。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资助画廊推广本土艺术的经验,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出资,对代理本地艺术家的作品在其他省区举办展览,体现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并获得成功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对代理中国艺术家的作品赴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举办画展,参加国际性或者区域性大型展会、博览会的,国家应当予以一定的经济资助,可以包括艺术家出国参展的国际旅费、画册及宣传资料翻译费和编辑印刷费,或者外国展场费用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