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历史网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艺术品市场鉴定乱象亟需…
专家:城市雕塑精品太少…
从此不再怕打眼 琉璃厂…
于丹或将任启功艺术研究…
艺术衍生品不能只靠复制…
杨茂源:艺术家也是普通…
杨茂源:艺术家也是普通…
杨茂源:艺术家也是普通…
曹雪芹文化艺术节闭幕
京城当代艺术交易实名制…
最新热门    
 
艺术品市场鉴定乱象亟需法律治理 需三管齐下(1)

时间:2012-12-3 12:03:45  来源:不详

编者按:要想在艺术品投资市场真正实现对文化民生的切实保障,必须拓展艺术品投资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从法律上设定与艺术品鉴定相关的规范程序,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切割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的利益联系、建立鉴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程序公开制度、强制推行统一的科技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强化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这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也是我们刊发此文的动机。

面对艺术的永恒性主题,著名哲学家李泽厚曾感性而深沉地发问:为什么如此久远、早成陈迹的古典文艺,仍能感染着、激动着今天和后世?这或许因为是积淀在这些艺术作品中的情理结构,与今天中国人的心理结构有遥相呼应的同构关系。正是这一深层次的原因,成就了古代艺术品能够穿越时空,在现代成为投资品之一。但是与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成熟投资市场的法规管制相比,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规则严重缺乏。艺术品投资事关文化民生的保障与改善,其鉴定亟需法律治理。

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WWW.lsQN.cn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

“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13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来看,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作品”强调的是智力劳动的“创新性”特征,且一部分作品,如建筑作品、工业制图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而“艺术品”更为强调作品的“审美意义”。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确认保护的文物主要有5种类型:其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列为此种文物;其二,是与我国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其三,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