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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引不满 专家:缺乏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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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8 09:28: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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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问题,他分析说:“我国旅游业发展到今日,地区间的竞争已从资源竞争转向目的地竞争,即城市或地区的整体性竞争。那些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占尽天时地利,旅游业自然成为经济支柱,‘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成为金字招牌。”然而,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发展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必须面面俱到,开发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可是进入旅游开发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脑按商业规律来办事,适度开发变成了过度开发,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态性被破坏。”
关键是缺乏退出机制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但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个退出机制。”王衍用说。近年来,业内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建言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机制,如保护不力可取消其称号,但此提议至今未取得实质性回应。在此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下发的通知中记者留意到,通知中只提到要将整改情况于今年8月31日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但没有看到具体的“退出”或“除名”字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罗德胤从具体规划设计角度建议,对化解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尴尬,要“分区保护、分层次保护”,在完整保存和保护重要历史文化古迹的同时,可巧妙地在外围借景延展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和气质,同时避免历史文化古城之间的同质化建设,要保持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风貌和特色。另外,他还指出,民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也亟待加强。
记者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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