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旭介绍,在本案中季羡林夫妇共有一儿一女,女儿先于二老去世,则女儿的孩子何某作为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其母亲从季羡林夫妇处继承。
陈旭分析本案关键分歧在于季羡林有无留下遗嘱。按季承一方说法,季羡林生前留下字条“委托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这字条就是遗嘱,外甥就不能从季羡林处获得遗产,只能代其母亲从季羡林妻子处获得遗产。该份遗产是二老总财富的1/2,且需要季羡林、季承、何某三个继承人平分,因此最终何某只能获得二老遗产的1/6。按何某一方说法,这张字条就是份委托,且伴随着委托人的死亡也就不复存在,因此二老遗产应由季承、何某平分。 (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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