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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钱钟书私信所有人李国强:信件早转让给朋友

时间:2013-05-28 14:07:08  来源:不详
sp;钱钟书书信中语言幽默
    根据拍卖公司披露的内容,被拍卖的钱钟书书信中的语言非常幽默。钱钟书在一封致李国强的信中就写到:“我懒走动,又怕热闹,假如不但容许隐姓埋名,而且能够隐形缩地,一定要到香港来观光一次,会忽然在您的办公室现形一刻来钟,和你拉手拥抱。姑妄言之,博一笑。”
    著作权之惑
    拍卖公司宣传时或已侵犯著作权
    拍卖私人信件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权?记者了解到,目前法律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就不违法。
    “从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为私人信件,只是写给对方看,没有期待将来被公开,在拍卖的过程中,或在拍卖之后,导致信件的内容被公开,就侵害了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发表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从信件的书法作品角度看,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如果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将其公开,但如果不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信件持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明则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出于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光盘以及宣传资料。如果光盘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复制,显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侵害到复制权。如果作品是未曾发表过的,还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在拍卖实际开始之前,如果拍卖公司将信件公开或部分公开、复制、宣传,这已经是一种发行行为,已构成了对权利人发表权的损害。”
    隐私权之惑
    披露本人无公开意愿的信息或侵权
    尹田教授昨日表示,个人隐私及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公布,这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现在,我们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当事人信息的第三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公布或公开当事人的信息。比如,我的个人信息,无论是由于医疗、工作还是生活交往等其他原因,提供给了他人,那么,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掌握此信息的第三人就无权披露。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涉及个人尊严,私生活的秘密性,有些内容即使是正面的,对当事人是肯定性的,但这些内容的披露对当事人究竟有益还是有害,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出判断,因为,未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这种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不正当的披露,就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尹田还说,对于钱钟书信件的内容,如果涉及到一些敏感问题,在涉及到杨绛的事情,其朋友或其后人在拍卖某些信件时,应该考虑拍卖书信时,这些敏感问题是否会导致其本人的情感受损、名誉权的侵害。尽管送卖人判断不会侵害作者的名誉权,但也应该征求杨绛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拍卖,并造成了内容扩散,就有可能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所谓“信件内容不损害钱钟书声誉”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钱先生、杨先生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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