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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贵妃醉酒》被诉侵权引出非遗传承难题

时间:2009-12-21 10:44:36  来源:法制日报
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懂得一些基本绘画原理,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

  苏绣侵权引担忧

  刺绣被“二次”摹仿如何鉴定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我们既要保护绣娘的创作,也要面对其对原作也就是底稿‘侵权’的事实。”朱劼纯说。

  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贵妃醉酒》刺绣产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在专柜销售人员当场出具的收据中,含有两幅刺绣产品的尺寸、价格及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古吴绣皇公司北京海淀销售分公司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而被告古吴绣皇公司虽然提出涉案作品不是该公司所作,但无法提供有其他侵权人的证据。

  2009年6月19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古吴绣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粹公司《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

  被告古吴绣皇公司对此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期间,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向法院承认了侵权事实,获得了原告的认可。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认可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雅博公司实施。

  这起案件遇到的难点,就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常见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朱劼纯告诉记者,通常,绣品作者会在作品上绣上名字、字号等标示,以示区别。但是,从绣品本身来看,目前刺绣业界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来鉴别真伪,如果一幅刺绣作品被“二次”摹仿,如何确定侵权、如何举证,又是难以跨越的难题。

  据记者了解,一些因作品“被仿冒”而无缘无故地被告上法庭的绣娘,大多采用出面协商的方式平息纠纷。“此类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上的问题,找不到实际侵权者,导致绣娘们被判决赔偿。这样的结果,绣娘们不理解,也根本赔不起。”一位业内人士对此十分担忧。

  非疑传承“难关”

  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案件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应当引起关注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从中衍生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传统创作和现有法律理念的冲击。

  2009年8月25日,江苏省高院决定,在省内选任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以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基地,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该案件时,也考虑到了该案件对苏绣这一传统文化产业的引导。2009年10月9日,在苏州市中院的主持下,来自业界的各方代表在虎丘区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的研讨会。

  “这起案件因为刺绣被控‘侵权’,引发了不小的‘震荡’。”参加会议的苏州市镇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时担任中国刺绣艺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虞美华说。

  以镇湖为代表的苏绣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传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尤其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保护和促进都“比较匮乏”,虞美华说。

  曾连续4年赴德国、日本等国举办刺绣精品展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卢福英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刺绣的风格和题材也在改变。“绘画题材越来越丰富,刺绣针法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我们也会碰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卢福英说,“有客户在购买苏绣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担忧,担心我们的作品会不会侵权。绣娘们也有同样的担忧。这些问题不处理好,将影响到刺绣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次研讨会上,业界对于传统创作理念和现有法律的“冲撞”,也是颇为无奈。

  “在刺绣发展的历史上,我们都会以各种绘画作为刺绣题材,并不涉及侵权。因为我们认为,刺绣与绘画在手法、艺术、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刺绣是自己的另外一种创作,是对绘画艺术的另一种表达。”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名绣娘姚建萍说,“我们通过数年的努力研究各种针法,创造出了一些刺绣精品,但也经常会成为别人模仿的对象,成为旅游商品,我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刺绣所花费的脑力、所付出的体力是十分巨大的。”姚建萍说,“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会使刺绣行业面临极大的困难。”

  她拿双面绣举例说,绣娘绣猫,要根据对象毛丝变化规律掌握丝理,绣出来的猫毛才能体现出逼真的“茸茸”效果。艺人们在绣制中必须将一根头发粗细的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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