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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贵妃醉酒》被诉侵权引出非遗传承难题

时间:2009-12-21 10:44:36  来源:法制日报
花线分成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乃至十二分之一、四十八分之一的细线绣,并将千万个线头、线结藏得无影无踪。尤其是一对猫眼睛,需用20多种颜色的丝线才能绣得炯炯有神、栩栩如生。无论从正面还是反面,都可以看到小猫调皮活泼的神态。

  “在刺绣过程中,如果为了避免侵权而对底稿进行修改,那么进行百分之多少的修改才不算侵权?”姚建萍说,“绣娘不是企业家,最多只能说是艺术家。绣娘也不可能请很多的艺术创造团队来专门设计、创造,何况设计、创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绣娘也不具备这种实力。专注刺绣的传承和发展,不是在底稿上,而应当是在技法上。”

  “从法律层面讲,不论是不是复制原作,未经他人同意进行临摹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分析说,整个行业都避免不了这样的问题,这对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无疑十分“严峻”。

  让每一个作品都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对绣娘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从画家角度来说,也不见得都会同意。董炳和说,对刺绣非遗的保护,更多的是对刺绣这种技艺的保护,而不是色彩、构图等。因此,一审法院用“停止侵权”的方式判决,而不是像其他书籍盗版等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中采用“销毁已成品”有合理性。

  “从司法保护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现有规定,同时为刺绣等行业的发展献言献策,是我们亟须面临的问题。”朱劼纯说,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尽快考虑建立苏绣行业的知识产权中心,建立相关合理使用的制度,为纷争发生后提供权威的侵权鉴定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还可以考虑建立“非许可但需付费制度”,由行业协会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促进苏绣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中无现成答案

  非遗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障碍

  采访中,记者还得知,苏州市中院在2004年5月底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主题密切相关。作为原告的苏州评弹老艺人于少青以苏州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两省一市的评弹界,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

  于少青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他曾应邀给被告演员无偿进行了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弹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少青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则认为,《康熙皇帝》源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清宫十三朝》,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即使被告演员演出了原告作品,也由于演出的演员是原告的学生,按照评弹行业传统当然可以演出。

  后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由此引发的评弹作品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评弹业内的持续关注。

  “‘拜师’是否就意味着‘许可’?传统题材作品如何固定?每个艺人都会受表演环境、本人兴致的诸多影响,而有不同的‘现场发挥’,徒弟的创作成分如何区别?诸如此类的‘口述’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现成答案,这些都是司法审判中面临的障碍。”朱劼纯说,“已经出现的这些案件,虽然还仅仅是‘个案’,但却冲击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这些问题,都是亟须‘厘清’和加以解决的。”

  本报苏州12月20日电

  本报记者 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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