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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可治诽谤罪

时间:2010-1-8 11:12:19  来源:解放日报

  娱乐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为侵犯著名导演谢晋名誉权日前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罚20多万元,并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词给他们行为的定性是: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且“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取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

  从一审判决书显示的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谢晋导演名誉权的性质,应该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诽谤。在我国的法律意义上,侮辱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经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的某些事实;诽谤,则是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马克思就曾经说过,你宣扬说一个人是盗贼,如果他以前确曾犯过盗窃,就是侮辱,因为那是过去的事,现在人家已经改好;如果人家从来未曾偷盗,那就是诽谤。相比之下,捏造诽谤比之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行为有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分。两者的差别主要就是在主观过错的类型、情节的轻重和被证明的程度方面。恶意民事侵权如果达到 “情节严重”、证据证明排除了“合理怀疑”,就应当以犯罪治之。

  以此对照宋祖德兄弟俩的行为,我以为已经完全够得上《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格了。

  早在前年10月19日谢导演去世次日开始,宋祖德便在自己的网络博客先后上传了五篇诽谤博文。其弟刘信达也在其博客上放了四篇文章。宋祖德更在其博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后,继续接受媒体采访,重复着他们博文上的诽谤内容。可见,他们的“故意”心态十分明显。以宋祖德兄弟自身的“名人效应”和被辱者谢晋导演的高知名度,仅其博客的点击访问人次,就达到上千万次,各大网站甚至不少平面媒体都有转载,其涉及面之广,产生影响之恶劣,确实是普通的诽谤案件所不能比拟的。

  据我所知,构成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并非是指一定要产生某种 “有形”的损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出现精神疾病等),关键是看行为对他人名誉、人格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究竟如何,当捏造、散布的“事实”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为真,当这种“事实”的扩散面已经相当广泛,当人们对当事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动摇甚至鄙视,这样的诽谤行为就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从法理上讲,“手段十分恶劣”其实就是“情节十分严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这样的诽谤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应该属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范畴,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样的方式,那只是一个技术方面的问题。

  “名人”自有名人效应,“名人”的言行,当然有着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响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则。当某些“名人”,利用其“名”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甚至是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时,他们对人们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人——这也是我长期以来积极主张刑上“名人”、刑上“能人”,并一直不能认同对所谓 “名人”、“能人”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可以给予普遍从宽发落的缘由。

  著名刑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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