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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支持棉棉起诉谷歌 数字版权之争难以回避

时间:2010-1-8 11:13: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行数字化行为或扫描,侵犯了复制权;其次谷歌向读者提供网上浏览图书内容的行为,尽管谷歌声称是免费,但是如果在任何展示页面上显示广告,也将构成侵权。

  谷歌认为,扫描的作品仅为部分在美国图书馆的中国作家作品,仅提供摘要,不提供全文预览,并不涉及版权问题。

  孙景伟介绍说,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在我国国内有效,但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等几个方面已经成为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早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这两个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这两大条约,谷歌已经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

  代表文著协与谷歌进行会谈的文著协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谷歌应该遵守本国版权法和相关国际版权公约确定的“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回避问题的实质,对于此次侵权事件,文著协的态度:谷歌必须承认侵权事实并向中国著作权人致歉。

  据本报记者了解,1月12日,文著协将与谷歌进行第四次会谈。

  难以回避的数字版权之争

  作为此次事件中第一位以个人名义维权的作家,棉棉认为,状告谷歌是希望能够引起更多被侵权作家的关注,唤起中国作家的维权意识,目的已经达到。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578家图书出版社中已有90%开展了电子图书出版业务,出版电子图书50万种,数字出版业的整体规模已达530亿元。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难以回避的数字版权之争。

  去年12月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了数字环境下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北京大学国家数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张平指出,互联网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而在自律守法和获取信息之间的道德平衡中,前者管理难度更大,于是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违法者”,著作权人按照现有保护规则主张权利,但维权成本过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最终权利形同虚设,法律失灵,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波再次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张平介绍,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数字图书馆模式,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二是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版权授权方式;三是在图书中包含版权声明,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公众如何使用本作品。

  张平认为,传统的逐一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了挑战。面对海量作品,要实现每一部作品事先获得授权再在网络上传播几乎不可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有了避风港原则,但依然跟不上技术发展,公众目前的心态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管理授权渠道还不畅通、能力有限。

  张洪波表示,目前,数字出版行业的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是经济收益很难得到合理保障,这也是目前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不断发生的原因。数字网络环境下,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成立时间还不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面临着自身的发展问题,又面临着要努力适应著作权人的维权要求,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的授权需要。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

  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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