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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盗墓贼联手作案 赤裸裸挑衅社会公德

时间:2010-1-30 11:34:33  来源:中国文化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于可能存在地下埋藏文物的该施工区域,应先由施工单位报请文物部门批准并进行考古勘察后,才能施工。

  曹志君表示,此前相关施工部门并未与文物部门联系,其施工方案自然也就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盗墓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如第六十四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进行行政处罚。

  曹志君表示,在相关职权的规定中,文物部门对此只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应由司法部门判决。由于该案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诸多信息尚无法得知。

  被盗挖的汉代墓是否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将是追究施工方责任轻重的关键。王锡林对记者说,案发后,他们查阅了相关文件后确认,盗挖区域属于江苏省的省级文保单位——固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本报记者 简 彪(本报驻江苏记者王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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