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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明德:完善集体管理组织 保障著作权人权益

时间:2010-3-11 10:10:52  来源:中国艺术报

  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值“两会”召开,《著作权法》的修改也牵动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心。全国政协委员包明德提交了《关于完善著作权立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提案》,阐述了自己对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围绕这个话题,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年来不断成熟,代表广大艺术家进行维权,这对整个文化产业发展有何意义?

  包明德: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与国家文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紧密联结。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积极联系著作权人与谷歌谈判、收取卡拉OK版权费等工作,逐渐获得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随着法律的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在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降低作品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繁荣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但在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时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少《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没有落到实处。

  包明德:应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化解报刊社和出版社的法律风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付酬处罚规则,致使一些报刊社、出版社经常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动向承担该法定职能的集体管理组织付酬,而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对此种现象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应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即明确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法定许可”获酬权法律地位的同时,对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做更明确的规定,以适当扩大诉权。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把广播电视播放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排除在集体管理之外,这实际上将著作权人的权利处置于落空状态。我建议明确《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电视“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制定部门的规定、明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具体制定机关、对广播电视“法定许可”付酬进行集体管理的规定,将著作权人的权益落到实处。

  记者:不少著作权人并未主动参加集体管理组织,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无法保护这部分艺术家的权益?

  包明德:对,所以我建议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使用。一些国家的经验证明,延伸集体管理能有效地维护更广泛的著作权人权利,促进产业发展。希望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中明确增加“汇编权”为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行延伸集体管理。

  记者:今年将要修改《著作权法》,您对此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吗?

  包明德:我建议:一是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局限,使得我国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或贸易活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建议把现行《著作权法》中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形式作品一样。二是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现行《著作权法》有一个大的漏项,即没有规定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包括美术、摄影、书法等作品的追续权。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成熟与活跃,为使中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的追续权,即艺术作品在市场拍卖等交易活动中,著作人有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吴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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