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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调适

时间:2010-5-5 11:02:07  来源:法制日报
案外,案件之后还纠缠着宗教、民族矛盾或传统、文化的冲突,处理不当,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为民族矛盾。解决这类纠纷,我们要多熟悉乡规民俗,把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民俗习惯有机结合起来,以“入乡随俗”、“以民风促审判”的方式开展审判,法官要把法言法语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把专业知识和大众生活联系起来。

  任何法治国家,不是仅有国家就能独自完成社会支配与社会整合的,法治的运转越来越取决于社会的运作,取决于民间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纯粹的国家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是要“独尊”国家法而“罢黜”民俗、习惯,不是要将所有社会领域的调整和冲突解决都无一遗漏地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控范围,而是要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法治资源,为各种社会冲突提供解决机制。

  □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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