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超过诉讼时效,并认定“八五协议”有效,驳回了傅钰年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继承案还是析产案?
“八五协议”是否有效?傅增湘到底有多少财产?
不服一审判决,傅钰年、傅嵩年和傅延年一起向市高级法院上诉。昨天,案件在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傅嵩年、傅钰年爱人和傅延年作为上诉人悉数到场,傅熹年一方则只有代理人出庭应诉。
“准确地说,我们这个不是遗产继承案件,而是析产案件。”庭审一开始,傅钰年的律师就先为案件“定性”。律师认为,傅家三代从没有人提出过分家,因此孙辈都享有继承权根本无须法律确认,现在需要法律确认的是到底如何分割遗产,所以本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此,傅熹年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案件属于继承范畴,其认为,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傅增湘于1949年10月死亡,如果主张继承遗产应当在1969年10月前提出,现在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针锋相对的,傅钰年律师也引用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表示“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规定。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所有”。律师认为,由于傅家实行长子户主制,所以傅增湘或者傅忠谟去世,其子孙辈没有主动表示放弃遗产,就应该视为继承,所以傅家不存在遗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