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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读书日“试读”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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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客族”:“免费午餐”有侵权隐忧

时间:2010-5-21 12:00:03  来源:解放日报
  与小周不同,“试客”小许遇到的是另一类烦心事。原来,小许从一家商品试用网上发现了一套标价千元的化妆品可以免费试用,经过注册申请,她获得了网站审批。不到10天,小许拿到了这套化妆品。没想到试用近半个月后,小许突感面部瘙痒,脸上长了一些小疙瘩。去医院诊治,医生告诉她患了接触性皮炎,建议改用其他化妆品。

  小许随即与这家商品试用网交涉,要求网站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网站却认为,这套化妆品是试用装,属于非卖品。更何况,网上的试用协议已明确说明 “试用产品出现问题试用者自负”,小许也点击了“同意”,故不予理赔。

  ◆◆说法

  “试客”权益受消法保护

  对于这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法律专家指出,“试客”使用商家提供的试用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从法律上讲,“试客”与普通消费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所以,即使是免费的试用品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免费不等于免责,试用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作为消费者的 “试客”造成损害的,网站作为试用品的经营者,厂家作为试用品的生产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病史等个人信息。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可见,有关商家披露、传播甚至买卖“试客”个人信息的做法,均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张航

  链 接

  五花八门的“网络客”

  拼客:指集中在一起共同完成一件事或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实行AA制消费的一群人。

  晒客:英文share,意即分享。指热衷于用文字和照片将私人物件以及私人生活放在网上曝光的网友。

  换客:指物主和物主之间以物易物,见面交换,不使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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