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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中心的权钱交易

时间:2009-9-8 20:35:12  来源:风水网
登记中心的权钱交易

    两地法院对402套房产发生执行争议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研究决定,对有争议的房产都不予办理房产证。然而,在金钱的推动下,174套房产在一两天时间里,过户给了李承禧的裁定指定的新业主杨军名下。

    2001年4月,34岁的杨军被逮捕,涉嫌行贿罪。据珠海市检察院查明,2000年12月到2001年3月,杨军到珠海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吉林高院裁定给他个人的东大公司部分房产过户手续。为尽快转让过户,他找到综合部的杨良金和中心主任邹连波帮忙。后经邹连波决定,中心给杨军共办理了174套房产的过户手续,为表示感谢,杨军送给邹连波8万元,送给杨良金4万元。

    珠海市检察院认为,杨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足以认定构成行贿罪,但鉴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决定不起诉。

    登记中心的杨良金,在受贿4万元并为杨军办完过户手续后,仅两个月后就案发并被逮捕。杨良金在法庭上辩称他收钱是向杨军“借钱”,未被法院采纳。2002年11月,珠海中院下达终审裁定,杨良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中心副主任邹连波在2001年8月被逮捕,被诉两个罪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珠海中院与吉林高院就东大公司的房产发生执行争议后,珠海市规划国土局开会决定,对该批执行争议的房产暂不过户。邹连波明知有争议,但却违背有关房地产转让规章及法规,擅自指示工作人员按照吉林高院的裁定将房产过户给杨军,造成恶劣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邹连波案在珠海中院一审判刑后,他不服并提出上诉。2003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仅认定了受贿罪,未认定滥用职权罪。

    广东高院下达邹连波案判决时,吉林高院李承禧腐败案尚未案发。因此,广东高院采纳了有关辩护意见,认为李承禧是法官正常执法行为,作出了这样的事实认定:邹连波及其任职的交易中心,有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义务。在珠海中院与吉林高院发生执行争议时,本应依照吉林高院有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手续予以协助,但其迟迟不予配合,邹连波还与规划局领导一起决定“争议房产暂不过户”,以规避义务,是极其错误的。在吉林高院的督促下,交易中心最终按照该院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是依法履行义务。因此邹连波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样,对于杨军行贿手段取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广东高院和珠海中院的生效判决产生了矛盾。

    对于交易中心过户造成100多名前业主集体上访,形成不良社会影响,广东高院在2003年的这个判决中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变卖手续齐全。其根本原因在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办妥查封手续的情况下,就先行将房产变卖。”

    李承禧对珠海中院已经查封、变卖的房产,进行再次查封、拍卖,造成珠海100多个先购买房产并缴纳购房款的小业主,9年来望房兴叹,持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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