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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观点)梁丽“捡”金案,构成盗窃罪

时间:2009-9-8 20:35:57  来源:风水网
梁丽“捡”金案,构成盗窃罪(警方观点)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张兴彬律师
警方在呈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以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欲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中国允许律师作为控方代理人,我想追究梁丽盗窃罪的观点应该是以下四点:

一:纸箱放在行李车上,不可能是遗忘物或遗弃物,而是珠宝公司员工有意搁置在该处的留置之物。 (1),关于放在行李车上的纸箱,尽管大多数人通常情况下,都会以为该纸箱应该是两个嗑瓜子的女士因急于登机而遗忘在现场的(梁丽很可能也是这样认为的),但该纸箱到底是遗忘物还是失主留置之物,是不以梁丽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应从纸箱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状态来进行判断分析。
(2),失主当时是因专门去咨询关于黄金的托运事宜,而特意留置在行李车上的,所以纸箱不可能是其遗忘之物,更不可能是遗弃之物;由于失主知道机场各处都有监控摄像头,再加上机场人来人往,应该没有人会注意一个放在垃圾桶旁边的纸箱(看上去像上装方便面的纸箱),所以才刻意地将纸箱放在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加之,法律也没有规定在机场暂时留置一下物品一定要有人守在旁边。
(3),如果以梁丽的主观判断来认定纸箱当时就是遗忘物,那么其他清洁工以后都可以效仿,只要看见旅客行李旁边“无人”,就“误认为是旅客遗忘的行李”,进而将其“捡”到一个角落,反正不是秘密窃取,不会构成盗窃罪;即使有失主找回来或者报案,再交出行李即可,反正又不是拒不交出,也不会构成侵占罪;万一旅客不报案,也不回来找,那就是“捡了白捡”,这样一来,旅客的财物在公共场所将毫无安全可言。 二:纸箱是处在失主视野之内的,对失主来说纸箱并没有失去控制。 (1),大家都知道,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的,失主去旁边咨询有关托运事项的柜台距纸箱仅有22米远的距离;加之放纸箱的行李车是停靠在垃圾桶旁边的,而垃圾桶又是处在非通道处,人流量不大,不扔垃圾不会有人去垃圾桶旁边,对失主来说,纸箱完全在其视野之内,他随时可以察觉得到纸箱的状况或者说安全,即纸箱是在失主的控制下的。
(2),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个人要控制自己的物品,需与物品保持多大的距离,比如说我们侯车时,行李放自己旁边即可,并不是一定要抓住行李才行;既然放在自己旁边就算控制住了财物的安全,那多大距离,才算是旁边呢?是一米呢,还是多少米?我认为只要在自己的视野之内即可。既然在视野之内就算能控制住行李,那是不是必须做到目不转睛才行呢?当然不是,任何人都不能长时间,目不转睛地盯着自己的行李。
既然如此,偶尔看一眼行李,也是属于控制着行李的安全,那么本案中黄金的失主去咨询托运事宜时,装黄金的纸箱就是处在其视野之内的,他随时可以洞察纸箱的状状况,所以纸箱是在失主的控制之下的。 三:梁丽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纸箱及其财物的目的。 (1),分析梁丽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纸箱的目的,就得根据梁丽当时的表现,对其当时的心里状态进行甄别。从梁丽主观上讲,她应该会认为纸箱是嗑瓜子那两女士,因急于登机而遗忘在行李车上的遗忘之物;梁丽当时还会认为纸箱肯定不重要,不然也不至于忘记它的存在;梁丽也知道机场有规定,即使机场没规定,作为生活常识,也应该将捡到他们的东西应上交,而非自己占有。
(2),正是因为梁丽认为纸箱里装的东西不重要,加之跟同事关系甚好(自信同事不会告诉机场管理处),所以梁丽才会跟同事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梁丽自己在打扫女洗手间,却叫同事帮忙把纸箱放到残疾人洗手间去,尽管残疾人洗手间也是公共场所,但毕竟人流量要小得多,这进一步说明了梁丽主观上对这个不值钱的纸箱还是具有占有的意图的,尽管还没打开来看(也许认为自己在上班,加之到处都是人打开不甚方便),但重量不轻啊,毕竟还是有二三十斤。对梁丽来说,失主已经登机了不可能因为一个不重要的东西又返回来寻找,即使返回来找,到时再拿给她们,反正是“捡”的,无所谓。
在其快下班时,同事韩英说找机场黄金店的工作人员核实了一下,纸箱中的黄金跟店里卖的一样时,梁丽主观上应该是处于半信半疑状态,毕竟二三十斤重,此时梁丽更应该将纸箱交到机场管理处,但她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拿回了家中,这进一步说明了梁丽对纸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梁丽“捡”纸箱的行为,对失主来说是一个秘密窃取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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