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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闹市飙车就是放任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 浙江省省直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吕俊 杭州“5·7”文二西路飙车夺命案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和强烈关注。但如果我们细究下去就会发现,在杭州等地类似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 2008年3月16日晚6点,杭州闻涛路上,正在散步的一对小夫妻被一辆飞驰的轿车撞入钱塘江,双双殒命,留下一个5个月大的孩子。据媒体报道称,肇事车辆时速至少超过100码; 2008年8月,3名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的北京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120公里。飙车过程中,一名青年2次撞车2次逃逸。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权威数字,2006年中国销售了700多万辆各类汽车,粗略估计,超过60%为私人购买。专家估计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接近2200万辆。2006年,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新车市场。 而与此成正比的是另一组数据: 依据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交通事故原因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因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16015人;2006年仅11月份,因超速行驶就造成896人死亡,占当月总死亡人数的11.5%,位居各类事故原因之首!但这些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因超速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些数据有多少人们就无从得知了。 飙车追求的是速度与激情。一时的快感往往使得很多人忘记了背后隐藏的巨大隐患。而且这样的恶性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文二西路飙车事件备受关注并不是偶然的。这其实就是在警醒我们:飙车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了一个危险的马路杀手,吞噬着一条条鲜活的生命。 飙车之风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势,更多在于飙车这一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大家都知道,飙车就是超速行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若飙车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有关机关往往会将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会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样的处罚方式,使得广大飙车族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往往抱着对自己驾车技术的盲目信心,贪图一时的快感:没出事是我的技术好,出事了是我倒霉。长此以往的背后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怕漠视。因此,马路上多了一个个飙车杀手,演绎了一幕幕飙车惨剧。 但现在对于飙车事件,特别是飙车致人伤亡的事件,处理方法已经有所不同。就拿2008年8月北京三青年三环飙车案来说,法院并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不少人对此拍手叫好。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区别: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处罚更重。不少人认为这样能“杀一儆百”,给那些屡教不改、放肆狂妄的飙车族敲响警钟。 作为一名执业长达十年的律师,我总是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类社会事件。我个人认为飙车族的行为虽然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令人发指,但法律才是给当事人定罪量刑的真正法官。特别是刑罚是所有法律中对当事人处罚最严重的法律,我们更应该慎“刑”。不应以自己的主观好恶蒙蔽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才是对他人、对自己的真正公正。 至于说到对飙车行为的定性,我以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正确的,不应定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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