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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肇事者罪名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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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夺命究竟该定何罪?

时间:2009-9-8 20:38:05  来源:风水网
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次,其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量刑上的区别正表明了两罪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
    交通肇事罪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肇事的行为。行为人进入交通要道的本义是为了交通运输。而像文二西路飙车案如果经司法鉴定在车速很高的情况下,飙车人并不是基于交通运输的目的进入肇事路段的。他们的目的就是飙车,就是为了集体赛车,寻求飙车带来的刺激,却置飙车在闹市道路上可能造成的危险于不顾。这其实就是漠视公共安全,放任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间接故意。他们行为的主观恶性要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因此,他们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这样的定性也解决了飙车事件究竟应如何定性的根本问题。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构罪要件之一。这样一来飙车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都以行政违法处理了之。这其实间接导致了飙车者的侥幸心理,为以后的伤亡埋下隐患。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罪要件。因此对那些飙车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飙车者也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飙车者屡教不改、逍遥法外、隐患无穷的现象。
    但这里仍存在一个立法上的空白,即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在哪里?究竟飙车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有很多因素决定的。如飙车者的驾车速度、驾车环境、主观意识等。但这仍需立法的进一步明确,这样才有利于司法的实践。
    因此,对目前出现的飙车事件,在掌握了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我认为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飙车这样恶性行为的遏制,关键在于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推动。当然舆论监督也是极其强大的力量,在本案中,这点已经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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