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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谐的基石—解读“十六字心经”的启示

时间:2009-8-8 16:54:02  来源:不详
审查其中极其细小的区别,避免了单纯依客观行为定罪的片面化,不失为“执中”之举。而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基于人性善恶所导致的礼法之争,因其“凡所言性,皆为心之性,离心无性”的共同认识,礼治、法治的倡导者也都极为“重心”,此不赘述。
从《尚书》对“眚”与“非眚”(“过失”与“非过失”即“故意”)、“终”与“非终”(“惯犯”与“非惯犯”即“偶犯”)的区别,到汉律立法对“故意情节”—“造意”与“非造意”(“造意”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临时起邪意的故意犯罪行为)的区分。这在立法技术上不能不说是日趋先进,更科学化;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也实属罕见,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立法界及司法界、思想界及社会各界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于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也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当这一思路发展到极端,法以礼为指导思想时,法律就失去了他自身的特点,而沦为礼的附庸了,“原心论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成了必然。古代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遍言儒家精义,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以主观之“心”代替客观之行,昭然若揭。其实,《法经》早就规定“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法律虽然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但却起因于“盗心”;这里已有以小见大、以“心”代行的趋势了。商鞅也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这实际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即行为的前奏、主观之“心”(“将过”)来定罪,而不是根据客观行为(“罪所终”)来定罪。究其思想根源,与“十六字心经” “重心”的文化源头不无关系。
概而言之,在礼法与心的关系上,礼法是手段,“中和”是宗旨,礼法“同心”,才能达到“中和”的境界。(“执中”自然达到和谐)不仅礼法,其他也一样,“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为了“执中”,礼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的“重心”特征,原因正如荀子所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解蔽》)正是对“十六字心经”“用心”求“中”的发展。
四:结语
今天,我们致力于和谐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与国际接轨,更加不能抛弃我们的优良传统文化—谨慎地追求公正。实际上,现当代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源于不“中”即不公正,“公正”应成为社会各行业的核心理念。当然,以等级性的“礼”作为“中”的标准是后来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平等日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显然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理应遭到摒弃。但“十六字心经”所反映的谨慎、公正等观念,即使是现代,仍不失其进步性,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依然具有启示意义。在我们今天大力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力图融入世界,学习、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之际,不能忽视民族本土固有的优秀文化;否则,很可能事倍功半。黑格尔告诫人们:“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俗’和‘事功’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俗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6对于我们曾经拥有的骄人理念和制度,为什么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呢?“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在重视心性教化的基础上追求“中和”,必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法治的现代化,社会的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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