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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碑刻中的光绪旱灾

时间:2009-8-8 16:56:51  来源:不详

【摘 要 题】社会·经济

【正 文】
石刻,被人们称之为“会说话的石头”。在素有“山西碑刻之乡”的河东,光绪三年(1877),即农历丁丑年,发生了山西二百余年未曾有的重大旱灾,故时人称之为“丁丑奇荒”,因这场重旱灾又延续到光绪四年,即农历戊寅年,因而亦称为“丁戊大荒”。“丁戊大荒”,在正史中的记载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一些正史记载太过简略,对灾情及救灾措施及其留给人们的恐怖心理,略而不详。事实上,大灾结束后不久,河东地区许多村落纷纷刻碑,记述了这次可怕的灾害,从许多方面弥补了史载之空白。
首先,从碑文的数量来看,十数通碑文记载同一个重大的事件,即使是在素有三晋碑刻之乡的河东历史上,也颇为罕见。其次,仅就碑文的内容而言,记录下来的更多的是劫后余生的切身感受,表达出来的更多的是亲见亲历的细节,成为与史书相互补充的重要资料。如,现存于运城市上王乡牛庄村的《丁丑大荒记》、运城的《悲灾荒歌》,芮城县的《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创修五圣祠碑》、《狼鼠灾伤记》,稷山县的《历年遭劫记》,万荣县的《村社灾情碑》、《荒年志》,平陆县的《灾年后掩藏暴骨记》,闻喜县白石乡十八堰《灾情碑》等碑刻,这些碑刻,均为亲历大灾,劫后余生的人们所撰刻,为史书所欠缺,是研究这次旱灾的珍贵资料。众多碑刻记载这次大荒灾象之具体,数据之细致,内容之丰富,揭示人们心灵之惨痛,言语之戚切,用心之良苦,至今读来仍是历历在目,心灵震撼。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有不少学者对这场旱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如何汉威先生的《光绪初年(1876-1879)华北的大旱灾》(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郝平先生、孙丽萍、王金香女士以及笔者的一些论文(注:孙丽萍:《山西通史(近代卷)》卷陆,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郝平:《山西“丁戊奇荒”的人口亡失情况》,《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郝平:《浅析山西“丁戊奇荒”的受灾强度及社会反映》,《中国经济史学通讯》,2002年第2期。
王金香:《洋务派与“丁戊奇荒”》,《黄河科技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郭春梅:《光绪初年山西旱灾初探》,《中国地方志》,2003年增刊。
郭春梅:《清光绪村社灾情碑研究》,《文物世界》,2003年第5期。),均对此次大灾荒的被灾程度、灾象、清廷的救灾措施和大灾的原因及社会影响等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以往的研究资料多是以传世文献为主,而本文拟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以目前存留的碑刻资料为主,结合地方志资料,以此次被灾最重的河东地区为个例,从具有代表性的微观化个体研究入手,对这场特大灾荒对河东社会的影响作一较详细的探讨。试图以个体的状况说明区域的社会问题,以区域的灾象反映当时清政府的救灾状况,并以此说明碑刻资料对认识这场大灾的独特价值。

    一、河东旱灾发生的时间及粮食问题

河东,自古即为山西境内的重要产粮区。受地理环境和气候影响,有清一代,此地区“屡遭荒旱”。这实际上应了山西的俗语和自然状况:“十年九旱”。这“九旱”是民间已经习惯了的“略受饥馑”的小旱,即如碑文所言“自我清定鼎以来,历传九主,花甲四周,君圣臣良,民安国泰,即嘉庆癸酉、道光丁未、咸丰庚申、同治丙寅,虽屡遭荒旱,不过略受饥馑。”(注:芮城县碑刻《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
奇怪的是,这场大灾在《清史稿》中并未用过多的笔墨。据《清史稿》记载“(光绪)三年四月,武进、沾化、宁阳、南乐、唐山旱,应山夏、秋大旱。四年春,东平、三原旱。七月,内丘、井陉、顺天、唐山、平乡、临榆旱。”(注:《清史稿》卷四三《灾异四》,中华书局,1977年。)“光绪三年,山、陕大饥,(吴大澄)奉命襄办赈务。躬履灾区查勘,全活甚众。”(注:《清史稿》卷四五○《列传第二三七》。)据大灾后所编撰的《山西通志》记载,(光绪三年)山西大旱,“而究其被灾最重之区,实止平、蒲、泽、解、绛、隰、霍州府,秋禾无成,春麦失种。”(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第5639页。)从《清史稿》和通志略而不详的记载中我们只知道光绪三年发生旱灾这一事件,却并不能切身感受到这次大灾对时人造成的毁灭性打击,而碑文却带给了我们这样的感受。另从旱灾发生时间来看,碑文记载也不相同。芮城县碑刻《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清楚表明,光绪二年,河东一些地区的旱灾已经显现,碑文这样描述道:“窃忆光绪二年,岁在丙子,天气亢旱,秋夏薄收。”说明在光绪二年,河东已有部分地区出现了程度不一的旱灾,以至于应该夏秋收获时节却出现“薄收”现象,这无疑减弱了此地一般民众来年抗灾的能力。
诸碑文详细记载了光绪三年夏至四年春的各方面的资料,如运城的碑文《丁丑大荒记》记载“光绪三年岁次丁丑春三月,微雨,至年终无雨,麦微登,秋禾尽无,岁大饥。平、蒲、解、绛等处尤甚。”(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芮城县碑文《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记载“至次年丁丑,自春迄秋旱魔为虐,二麦皆未交土。旧既没,新亦无望,室罄空悬;谷未熟,菜仍弗生,腹枵难忍。”(注:芮城县碑刻《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运城《悲灾荒歌》记载“光绪三年至四年,十有余省无收田。”闻喜县白石乡十八堰村光绪三年《灾情碑》记载“光绪三年不幸旱魃为虐,乃以本年无秋,四年无麦。”以上碑刻,不仅详细记载了当时一年春夏的气候与农作物无法下种的情况,而且详细描述了旱灾时人们的生活状态,对同样记载此事的《山西通志》及地方志是重要的细节性的补充,使后人虽历经上百年,仍仿佛亲眼看到了旱灾发生时的景象。数通文字不同,但内容相近的碑文,已表明不论从范围和强度来讲,河东地区都在经历着一场极为严重的旱灾。
光绪三年旱灾发生的烈度之强,时间之长,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意料和准备之外。由于根本无法下种,春麦秋麦皆未交土,粮价迅速暴涨,暴涨的价格远远超出了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碑文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真实的价格记录。
先时,麦市斗加六,每担粜银三两有余。至是,每石银渐涨至三十二两有零,白面每斤钱二百文,馍每斤钱一百六十文,豆腐每斤钱四十八文,葱韭亦每斤钱三十余文,余食物相等。……房屋器用,凡属木器,每斤卖钱一文,余物虽至贱无售。每地一亩,换面几两,馍几个。家产尽费,即悬罄之室亦无,尚莫能保其残生。(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
斗麦价高五六两,无银难籴升合之粮;沃壤钱值百余文,数亩略充一餐之饱。饲牲畜之户,卖牛羊、宰鸡犬,聊裹饥肠;缺供养之家,剥树皮、拔草根,苟延生命。首饰重金玉,货变时轻若泥沙;器物纵精良,售卖者只作菜草。可怜季女斯饥求嫁,不惜千金体;竟以丈夫溺爱逃生,忍抛三岁儿。(注:平陆县碑刻《灾年后掩藏暴骨记》。)
其时米麦之价,每石贵至三十余两,而田产房屋较素日不只贱至十倍。(注:稷山县碑刻《历年遭劫记》。)
这几条碑文,与地方志资料相互佐证,记录了当时物价的变动情况。发生大旱,粮价上涨,器物房屋田产价格下跌,既反映了商品运行的规律,更是形势使然。但是,如此大规模的粮价暴涨,一方面反映了河东灾荒的严重程度和灾民长期严重缺粮的基本社会状况;另一方面反映了粮商唯利是图的本性,借灾难大发不义之财,借粮荒巧取灾民之家业的社会事实;再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官府的腐败和管理功能的低下,反映了一些基层官吏与商人的关系。据《河津县志》记载,光绪初年河津地区粮食每石为白银一两左右。光绪三年发生大灾时,河津作为一个繁荣的水运码头,运来的粮食很多,13家粮行每家粮行存粮不下千石左右,而商人互相串连,粮价一日三涨,县官接受贿赂,明知不问,使粮价每石由灾前白银一两,暴涨到三十两以上(注:河津县志编委会编:《河津粮食志》,1984年版。)。按清朝赈灾定律,“山西省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六钱。每谷一石定价银九钱六分”,阎敬铭和曾国荃本着“放粮则应撙节,放钱则应酌增”的原则,在给清廷的奏折中估算,大口约日需十二文至十六文,小口约日需六至八文(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而实际物价在运城却如碑文所言“先时,麦市斗加六,每担粜银三两有余。至是,每石银渐涨至三十二两有零,白面每斤钱二百文,馍每斤钱一百六十文,豆腐每斤钱四十八文,葱韭亦每斤钱三十余文,余食物相等。”(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芮城“升米五百钱,石粟四十两,衣服田产无常,价值一两,只卖数分,房屋木料难济急,重十斤仅售三文。”(注:芮城县碑刻《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由此看来,按地方政府有限的赈银,灾民每天所得赈银连一两粮食都买不到。当大旱灾发生、粮食奇缺之时,地方政府未能承担起有效的责任,省府既未能运入大批粮食,一些地方基层官员又未能控制物价,甚至一些人还收受贿赂庇护投机粮商。无论哪种情况出现,粮商抬高粮价、粮食出现暴涨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而这种状况是饥民即使破产也无法存活的要素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赈灾措施

旱灾如此惨烈和大面积的发生,作为地方政府,其角色与功能就显得特别重要。
有清一代,清政府都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并对地方官员的救灾工作有严格的要求和详细的规定。地方政府担负着报灾、勘灾、赈灾等项工作。在这场二百余年未遇的大旱灾中,地方政府的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旱灾自光绪二年持续发生后,时任山西巡抚的曾国荃一方面禀报清廷,同时开放仓谷,并令地方官在光绪三年七月以前“捐廉抚恤,又令绅富各保各村”,七月至十一月起开赈(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第5628页。)。
地方政府首先担负起筹粮筹款和赈贷的责任与任务。据大灾后所编的光绪朝《山西通志》中所载的这场大灾中相关七人事迹来看,其中五人为河东官吏。县吏们在这场大灾中所进行的首要工作在于“倡捐俸金,多方赈济”(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一一一,《名宦录》,第7913-7914页。)。在这五人之中,他们或“煮粥食民”,或“督办赈务,亲临县邑查勘”,或“竭力筹捐,得二千金,设局分赈”。筹粮筹款和赈济成为官吏们的首要任务。
灾荒发生后,若赈济物资充足并能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社会秩序基本会处于一种安定的状态。而从史料和碑文来看,抢劫和暴动还是发生了。史料记载,“(河津县)值大祲,饥民肆掠,将为乱。(袁希璋)乃分路缉捕,获数十盗。鞫研首从,戮十人,地方始靖。”(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一一一,《名宦录》,第7915页。)饥饿已威胁到人的生命之时,人的本能会促使人去抢夺食物。但问题是饥民发生暴动和抢劫的时间究竟是何时?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地方政府赈灾的实际效果和灾民维持生存的期限。这方面史料记载阙如,而碑文的详细记载让我们知道,“迨九、十月间,饥民不安本分者,结党成群,昼夜刁抢,虽禀官究治,命毙于桎梏下者不少,此风就未能息。”(注:平陆县碑刻《灾年后掩藏暴骨记》。)“自九、十月以至四年五、六月,强壮者抢夺亡命,老弱者沟壑丧生。”(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这两则碑文资料说明灾民暴动和逃亡的时间自光绪三年九、十月间开始,而此时也正是地方政府赈灾时间。有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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