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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冲气以为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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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以为体,奇出以为用

时间:2009-8-8 16:57: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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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表奏议,则准的乎典雅;赋颂歌诗,则羽仪乎清丽;符檄书移,则楷式于明断;史论序注,则师范于核要;箴铭碑诔,则体制于宏深;连珠七辞,则从事于巧艳:此循体而成势,随变而立功者也。
 
其实这段话主要是围绕“循体而成势”一句来说的,至于“随变而立功”则是《通变》篇的主旨所在。
如果说《定势》篇侧重申述“体一”之义(即说明文体创造要以文类文体的基本规范为根据),那么《通变》篇则重点说明“用殊”之义(即说明文体创造在此前提下要随时变化)。《通变》篇云:
 
设文之体有常,变文之数无方。凡诗赋书记,名理相因,此有常之体也;文辞气力,通变则久,此无方之数也。名理有常,体必资于故实;通变无方,数必酌于新声;故能骋无穷之路,饮不竭之源。
 
“有常”之“体”指文体的内在规定性,是文体生成与变化的根据;“无方之数”即随时变化的“文辞气力”所造成的文体特征的变化。刘勰所说的“通”即侧重于对“有常之体”的体现,但因为是在不断变化的文体创造过程中体现有常之体,所以不称“定”,而称为“通”。《通变》篇整体强调的是根据有常之体所创造的具体文体的特征性、差异性和多样性,强调文体应随时变化,各臻其美。因此他说:
 
暨楚之骚文,矩式周人;汉之赋颂,影写楚世;魏之策制,顾慕汉风;晋之辞章,瞻望魏采。榷而论之,则黄唐淳而质,虞夏质而辨,商周丽而雅,楚汉侈而艳,魏晋浅而绮,宋初讹而新。
 
再如明人赵梦麟《文体明辨序》云:
 
说者有以文之为用也,纵发横决,游矫腾踔,方其骋思而极巧也,固驰驭无方而神运莫测,何以体为哉?虽然,《易》不云乎:“拟议以成其变化。”[无]变化者用也,所以为之拟议者体也。体植则用神,体之时义大矣哉,而胡可以弗辨也![vi]
 
这里的体不是指现实存在的各种具体的文体,也不是指所有文章的最高本体,而是指各类文体的本体。这里的用是指根据各类文体的基本规范所创造的个别文体。“驰驭无方而神运莫测”说明在现实创作中各种文体在表现对象和表现形式上是灵活多变的,在文体特征上则是千差万别的。“体植则用神”表明文体的基本规范与文体的灵活变化是相辅相成的,体是用的根据(“所以为之拟议者”),而用是体的实现(“成其变化”)。
顾尔行《刻文体明辨序说》也有类似见解:
 
        文有体,亦有用。体欲其辨,师心而匠意,则逸辔之御也。用欲其神,拘挛而执泥,则胶柱之瑟也。易曰:“拟议以成其变化。”得其变化,将神而明之,会而通之,体不诡用,用不离体,作者之意在我,而先生是编为不孤矣。[vii]
 
这里的体同样是指各种文类文体的基本规范。“体欲其辨”是说各类文体要有各自的明确规范,这些文体规范如同御马之缰,是文体创造的基本准则。“用欲其神”是说在遵循着这些文类文体的基本规范创造文体时,不可拘泥陈规、胶柱鼓瑟,而应该善于变化,出人意表。“体不诡用,用不离体”,强调的是文类文体的基本规范与具体文体之间是一种被表现与表现的关系。文类文体与个别文体的这种体用关系,决定了在现实中既不存在不以文类文体为根据的个别文体,也不存在脱离个别文体的文类文体。
 

 
以上是从宏观层面对文体生成中的体用规律的描述,下面具体考察文体生成的内部机制,从微观层面揭示体用规律在文体生成中的作用。清人姚鼐在《海愚诗钞序》中谈到了这个问题:
 
吾尝以谓文章之原,本乎天地。天地之道,阴阳刚柔而已。苟有得乎阴阳刚柔之精,皆可以为文章之美。阴阳刚柔并行而不容偏废,有其一端而绝亡其一,刚者至于偾强而拂戾,柔者至于颓废而阉幽,则必无与于文者矣。然古君子称为文章之至,虽兼具二者之用,亦不能偏优于其间,其何故哉?天地之道,协和以为体,而时发奇出以为用者,理固然也。[viii]


 
姚鼐认为,文体生成遵循着“协和以为体,奇出以为用”的自然规律(“天地之道”)。“协和以为体,奇出以为用”乃是对“体一用殊”的另一种表述,其内在思想是一致的。从根本上说,任何文体都是“阴阳刚柔并行而不容偏废”,是阴与阳、刚与柔等相反相成的作用力量的统一体,失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成其为文体。这就是所谓的“协和以为体”。但在实际上,由于每个文体生成时的具体条件(如作者、目的、传统、时代、环境等)各不相同,其具体表现特征又总是各有倾向,或偏于阳刚,或偏于阴柔。这就是所谓的“奇出以为用”。“奇出”之“用”的基础是“协和”之“体”,而“协和”之“体”总是表现为“奇出”之“用”。
姚鼐不仅总结了文体生成所普遍遵循的体用规律,而且指出了这一规律乃缘于“阴阳刚柔”等内部力量的相互作用。姚鼐以阴阳刚柔解释文体生成中的体用规律,并非其别出心裁,乃源自《周易》。《周易》论事物之变易,以阴、阳表示促成事物变易的两种基本力量。阳者为刚,阴者为柔,因此这两种变易力量又称为刚和柔。如《系辞上》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故刚柔相摩,八卦相荡,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系辞下》云:“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焉;系辞焉而命之,动在其中矣。”通过“刚柔相摩”、“刚柔相推”等内在运动,变化(易)才得以实现,事物才得以生成。因此《系辞下》又云:“子曰:‘夫易,何为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孔颖达《周易正义》疏云:“‘子曰夫易何为’者,言易之功用,其体何为,是问其功用之意。‘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此夫子还自释易之体用之状,言易能开通万物之志,成就天下之务,有覆冒天下之道。斯,此也,易之体用如此而已。”孔颖达以体用思想诠释易的变化规律,易之体用的背后是“刚柔相推”的内在作用机制。所谓易之体,即易所包涵的“天下之道”;所谓易之用,即通过刚柔相推使万物得以敞现(“开物”),诸事得以成就(“成务”)。
在《周易》中,两种变易之力除了称为阴和阳、柔和刚外,有时又称为阖与辟、翕与辟等。孔颖达疏《周易·系辞下》“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句云:“刚柔即阴阳也。论其气即谓之阴阳,语其体即谓之刚柔也。”如果说阴阳言其气,刚柔言其体,那么阖辟或翕辟则言其势。《系辞下》云:“是故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阖与辟本来是表示关门和开门这两种运动方式,这里分别用来表示乾和坤运行的不同特点。孔颖达《周易正义》疏“一阖一辟谓之变”云:“开闭相循,阴阳递至,或阳变为阴,或开而更闭,或阴变为阳,或闭而还开,是谓之变也。”这里的阖可以理解为事物的静止与还原,辟可以理解为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辟是一种阳刚、劲健之力,其卦象是乾;阖是一种阴柔、聚敛之力,其卦象是坤。但是乾与坤自身内部又有两种相对的力量,在乾是动与静,在坤是辟与翕。《系辞上》云:“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孔颖达疏前句云:“乾是纯阳,德能普备,无所偏主,唯专一而已。若气不发动,则静而专一,故云‘其静也专’。若其运转,则四时不忒,寒暑无差,则而得正,故云‘其动也直’。以其动静如此,故能大生焉。”疏后句云:“翕,敛也。止则翕敛其气,动则关开以生物也。乾统天首物,为变化之元,通乎形外者也。坤则顺以承阳,功尽於已,用止乎形者也。故乾以专直言乎其材,坤以翕辟言乎其形。”又总疏之云:“坤是阴柔,闭藏翕敛,故‘其静也翕’;动则开生万物,故‘其动也辟’。以其如此,故能广生於物焉。天体高远,故乾云‘大生’;地体广博,故坤云‘广生’。对则乾为物始,坤为物生,散则始亦为生,故总云生也。”据此,乾之动与静的作用是事物的开始生成(“大生”“变化之元”),而坤之翕与辟的作用则是事物的最后成形(“广生”“用止乎形者”)。通过阖与辟(或翕与辟)这对范畴,易的体用规律被诠释得更加详细具体。
熊十力先生正是拈出《周易》中的“翕”与“辟”这对范畴,并发挥孔颖达的疏解,充分诠解了事物生成中的体用规律,指出“翕即凝敛而成物,故于翕直名为物,辟恒开发而不失其本体之健,故于辟直名以心。夫心,通物而无碍,宰物而其功不息,正是健以开发之势,故知心即辟也。”[ix]“其翕而成物者,所以为辟作工具也。”“辟得翕乃有工具,因以显发其势用也。”[x]熊十力所说的翕势与辟势,或者说物与心之理,存在于宇宙万物之中,从最低级的无机物直到进化顶点的人以及人所创造的各种文化产品,莫不依此理而成。
 

 
据上文所述,姚鼐所说的文体生成中柔与刚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也即翕势与辟势或者说物与心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文体生成中的辟势,即心,不妨理解为文体生成中的一切表现形式;文体生成中的翕势,即物,不妨理解为文体生成中的一切表现对象。表现对象是有待表现之物,在获得表现形式之前只是某种纯粹的物性,是隐没不彰的。表现形式是文体生成中的赋形力量,赋形的结果是使得表现对象人性化和心灵化。表现形式是文体生成中的主导作用,但是表现形式的主导作用必须以表现对象为依托和凭借,否则就只是一种可能,而不能成为现实。古人特别强调心灵对感性物质的表现作用。如宋代惠洪《冷斋夜话》记黄庭坚语云:“天下清景,初不择贤愚而予之,然吾特疑端为我辈设。”清代叶燮也说:“天地之生是山水也,其幽远奇怪,天地亦不能一一自剖其妙,自有此耳目手足一历之,而山水之妙始泄。”(《原诗·外篇》)“凡物之美者,盈天地间皆是也,然必待诗人之神明才慧而见。”(《集唐诗序》)“名山者,造物之文章也。造物之文章,必藉乎人以为遇合,而人之与为遇合也,亦藉乎其人之文章而已矣。”(《黄山倡和诗序》)黑格尔对表现形式与表现对象的这种关系的表述是:“在艺术里,感性的东西是经过心灵化了,而心灵的东西也借感性化而显现出来。”[xi]表现形式与表现对象的相互作用,构成了文体生成中最基本的运动。事物变化中的刚柔相推与一阖一辟,在文体生成中具体化为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冲突、调整、适应以及再冲突、再调整、再适应这样一个往复上升的过程。
古人对文体的诸多描述,可以大致分出两个层面:一类是文体的构成因素,即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自身以及两者结合的形式。文体的构成因素是指已经离开创作主体,且尚未进入接受活动的一种相对客观的构成因素,相当于西方结构主义文学批评所说的“文本”(Text)。就表现对象而言,构成因素包括文体内所表现的各种情感、观念、哲理、事义以及所叙述的各种人物、景物、事件等。就表现形式而言,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各种篇章结构、表达方式、语言修辞等。当然,将表现对象的构成因素与表现形式的构成因素分开表述,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在具体文体中,两种构成因素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两种构成因素的结合又会有无数种形式,这些形式同样是文体的构成因素。另一类可以说是文体的价值属性。其中有的属于表现对象的价值属性,如情感之“真”、事义之“深”、物色之“丽”等;有的属于表现形式的价值属性,如语言之“繁”与“约”,结构之“圆合”与“有序”等;更多的则属于特定表现对象与特定表现形式结合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如以朴素的语言表达真诚的感情便是“自然”,以华丽的语言表达造作的感情便是“雕琢”等。不难看出,与前述文体构成因素相比,文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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