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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庆典服务合同摄像服务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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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9 2:52: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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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元(不足一小时以小时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 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六) 。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二)摄像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像师,乙方不作经济赔偿;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摄像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该项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 元;如影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四)乙方如果没有如期交付摄像成品,每日按该项服务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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