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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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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9 2:52: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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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特别约定 (一)婚礼时间:乙方根据甲方对婚礼当天的时间安排提供婚礼服务,但甲方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时间提前应当取得乙方同意),延迟不得超过预计时间30分钟(因交通、天气等甲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时间延迟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撤场: 乙方自婚礼仪式结束之时起120分钟以后撤场,乙方提前撤场的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提供协助条件配合乙方撤场,如果甲方确需乙方延长时间撤场的,按每小时 元支付乙方超时服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双方均应避免有安全隐患的婚礼事项的安排,使用安全物(如鲜花花瓣)作为喜庆抛撒物,禁止使用各类易燃易爆物质(彩花、彩带、礼炮、易燃充气气球、喷喷乐等等)。甲乙双方因各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四) 八、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提供婚庆服务或未按时支付合同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费用的 %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婚礼无法举行,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费用的 %违约金。 (二)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或乙方提供的各类现场物品丢失、损坏的,甲方应当进行弥补或赔偿。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如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包括酒店)、人员等第三方原因,怠于协助乙方工作,致使乙方筹备工作根本无法进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因没有履行本合同相关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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