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日即告解除;本条不影响乙方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其他义务或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指甲、乙双方不能预料、不可避免及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以及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可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乙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全面恢复施工,并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交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及其造成影响的详细报告。
3. 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 (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一 工程数量表
附件二 甲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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