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级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地的应急处置工作。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台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预案的启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本地预案负责处置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在汛期,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已超过100毫米,并且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二)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三)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并预报将超过107.5米。
(四)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并发出紧急警报。
(五)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
(六)大中型水库或重要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七)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八)其它情况需要启动预案的。
三、处置程序
(一)当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省防办立即向省防指副指挥、指挥报告,并由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省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向省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二)省防指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省防指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三)根据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出险情况,省防指派员赴现场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经省防指决定,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过后,省防指派员赴现场调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生产自救工作。同时,对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专题汇报。
四、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省防指统一指挥省级各有关单位协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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