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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时间:2009-8-9 2:56:05  来源:不详
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研究分析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意见,对有关水利设施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

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驻浙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水利厅、交通厅、电力公司、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分别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电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通信设施、地质灾害等抢险救灾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船舶(包括渔船)的搜寻救助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工作;杭州铁路分局负责铁路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资源应急调度、配置和监测;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自来水管网用户应急配水供水预案;省环保局负责地表水、污染源监测和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干旱期企业限制用水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应急开采的技术指导;省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三)预测预报。省气象局、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共同做好暴雨、洪水、台风、潮位、干旱及山地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上报省防指。
    (四)应急物资和电力通讯保障。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交通厅、杭州铁路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等储备和调运工作;省供销社负责按照省防指指令监督落实代省专项储备草(麻)袋的储存和调运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五)应急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民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省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六)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农业厅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七)后勤保障。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省经贸委牵头,省粮食局、民政厅、交通厅、卫生厅等单位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八)灾情核查。省民政厅、水利厅牵头,省交通厅、农业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防指。
    (九)善后处理。省发改委、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单位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帮助指导灾民修缮房屋,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做好善后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台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十一)新闻宣传。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旱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省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人员及应急资金、物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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