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已深受儒学“孝道”思想的影响。
三、高句丽赏罚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关于高句丽赏罚制度不算全面的分析研究中可知,高句丽为维护其王权统治并为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那些法规及制度都是具备的。与中原王朝和东北其它地方民族政权相比较,高句丽的赏罚制度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第一、具有渊源的继承性。高句丽法律中明显吸收了中原王朝法律的内容,如谋反、谋叛、盗窃、诛杀、没为奴婢等罪称刑名,均与内地相同或类似。朝鲜最古老的法律“犯禁八条”,记载道:“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扰着之,嫁取无所售。……妇人贞信,不淫辟。” 这些古老的法律内容可能是高句丽赏罚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渊源。扶余国的法律与高句丽的法律也有一致之处。扶余“用刑严急,杀人者死,没其家人为奴婢。窃盗一责十二。男女淫,妇女妒,皆杀之。”
第二、内容中的原始性。高句丽建国初期,与建国时的中心势力即“五部”的贵族联合。这种联合表现为高句丽层存在发挥贵族民众职能的非常设性的几个“诸加评议会”。古书曾有高句丽实行过“有罪,诸加评议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的记载,这是带有明显的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的习俗特征。
第三、赏罚实施的残酷性。高句丽“其人性凶急,有气力,习战斗,好寇钞……” ,所以统治阶级对人民的统治非常残酷。《周书》记道:“谋反及叛者,先以火焚爇,然后斩首……”。《隋书》记道:“反逆者缚之于柱;爇而斩之……”。《旧唐书》记道:“有谋反叛者,则集众持火炬竟烧灼之,燋烂备体,然后斩首……”。这种严刑苟法的结果,据史料记载:达到“少有反者,乃至路不拾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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