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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山道士闫希言师徒: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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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梅山道教文化中的“巫”特质

时间:2009-8-8 16:40:04  来源:不详

摘 要:权力是现代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现象,但对权力的定义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其中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能力说、因果说、关系说、决策说、结果说、集体说、信息交换说、权利说等。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力进行了界定,但普遍倾向于力量说和控制说。国内外学者对权力概念的界定都体现了人们对权力认识的不断深化。   

关键词:权力;概念;认识        

权力是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现象,但如何认识权力一直是个难题。迪韦尔热认为:“给国家下定义已经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给权力下定义更难上加难。”[1]14这种观点对人们很有影响力,权力在人们的日常言谈中虽经常被使用,却往往都是凭直觉去理解。一些学者拒绝给权力下定义,或者只作简单的解释,但也有不少理论家试图揭示权力的本质,从而形成了关于权力的不同种观点。   

一、能力说。
能力说的基本观点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它人的能力。这种认识源远流长,最有影响。亚里士多德可谓是最早较为明确地表述这种观点的人,在《政治学》中,他并没有直接用能力来解释权力,也没有给权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分析的只是古希腊城邦中所产生的各种具体权力,有时甚至不是用权力这个词,而是用“权利”、“势力”等来表达这个意思,这就反映了权力的不确定性。他对权力的论述中给人们印象最深的当数关于政体类型的分析,他认为权力不仅是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的权利,而且就是某种实际的力量。古希腊城邦政体的演变,与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及其力量的大小有很大关系,而各派力量变化来源则主要在于财富。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认识反映了政治学中的一个实质内容,即统治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取决于不同力量的对比,政治权力就是一些人能统治另一些人的力量。亚里士多德还对权力的分工行使作了论述,认为城邦有议事、行政与审判的三种机能,各自有不同的运行要求。在中国古代,“权”有二重意思,如孟子所说:“权,然后知轻重”[2]153,表示衡量、权衡;此外,还有制约别人能力的意思,如早期法家人物慎到在《威德》一文中认为:“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   能力或力量说对后世的学者产生了重大影响,文艺复兴后的很长时期里,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基本上都是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权力。洛克把政治权力称为“共同体的力量”、“强力”;孟德斯鸠则认为,政治国家形成于“一切个人力量的联合”,在论及三权分立时说:“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3]布劳认为,权力体现了“不管他人反抗与否把他们的意思强加给其他人的能力”[4]。希腊共产党人尼科斯•波朗查斯也认为:“权力标志着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5]108-109美国学者托马斯•戴伊指出,权力“不过是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在作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6]9。前苏联学者布尔拉茨基等人认为:“权力是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意志的,如有必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的实际能力,作为权力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政治权力,其特征是某阶级、群体以及反映它们的利益的个人,通过政策和法规推行自己意志的实际能力。”[7]15亨利•艾伯斯指出:“某一个人或团体有能力影响另一个人或团体的活动,这就是权力。权力使某一行为出现,要不然本来是会发生另一种不同的行为的。”[8]169因此,可以看出能力说已经暗示了权力的暴力强制性特征。   

二、因果说。
因果说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界定权力。霍布斯说:“权力和原因是一回事,原因和结果与权力和行动相对应;而且,双方是相同的事物……无论由于什么原因使行动者拥有对其对象产生作用所需的所有条件,我们认为,他只要愿意便有权力产生这种影响……所以,行动者的权力和有效的动因是一回事。”[9]595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达尔也认为:“可以用A的行为引起B的行为这样一个论断来代替A对B拥有权力的论断。”[10]57达尔后来还把权力与影响力、权威等术语等同起来。批评者认为,因果论者把权力关系简单化了,因此,这种权力概念失去了准确性,同时也就失去了效用性。人类社会的许多现象和结果并非都是权力引起的,权力和原因这两个词不能互换[10]57。例如,一个人通过暗示提醒另一个人从而使得后者得以避开某种危险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前一个人对后一个人拥有权力。   

三、关系说。
许多社会学理论家把权力定义为目标,是个人与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权力十分一般的意义即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行为的可能性[11]264。韦伯的定义在当时很有影响,因而被广泛地使用着。也有人从另一个角度将此归为概率说[12]43。《不列颠百科全书》也持相同观点,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13]19。但是这种侧重于关系的论述并没有说明权力的本质,因为权力作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肯定体现的是一种人际之间的关系,同时这种关系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与团休之间,还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其实这种关系说的要害在于什么样的关系——强制,但强制并非权力关系的全部内容,强制性如果同权力划上等号,我们就无法理解政治现象中的合作、妥协、团结与互利等行为。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也指出,韦伯式定义存在三个主要弱点:忽略了权力关系可以是一种相互便利关系的可能性;仅仅把权力看成个人实现局部利益的手段,但实际上权力也是社会结构的属性,同时也可实现集体目标,韦伯则否认了后者的可能性,把一种特殊关系转变为一般属性;仅仅在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的意义上看待权力[10]60。笔者认为,第三点同前两点有重复批评的之嫌。强制就是一种特殊关系,而权力则包含了强制与合作两个方面,带有普遍性,不能以偏概全。另外,现代思想家福柯的权力观念也可纳入到关系说中。福柯首先把近现代的权力理论作了一个归纳,认为存在两类模式,即“法权模式”与“经济学模式”。“法权模式”把权力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无法说明现实中权力如何发生的问题。“经济学模式”则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观,它将权力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认为权力既是资产阶级压迫剥削无产阶级的手段,也是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压迫剥削的手段,权力在本质上是实现阶级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这种理论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当阶级问题不再成为时代突显的特征后,其说服力就大大减弱。因此,它与法权模式一样,不能从事实入手,给出权力运行微观机制的解释。福柯把权力看成是“各种力量关系,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14]5,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不可能为任何人独占,而是弥散于人类社会之中;在人际关系中间,总有某种权力存在。当然,这并不是指任意的二个人之间都存在权力关系。   

四、决策说。
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分析学派的政治哲学家F•奥本海姆,他认为,权力是一种参与决策的活动,而这种决策会带来一定的奖励或惩罚。L•H•卡普兰则明确提出:“权力就是参与决策。”[15]4笔者认为,决策说有着较大的缺陷,涵盖面太窄,它主要强调的是权力的表现形式,且仅指出权力诸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并没有切中权力的实质问题和核心要素。如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体现出来的权力,并非决策可以代替。同样决策说也不能很好地解释在参与决策的人很多的情况下如何判别权力差异的问题。     

五、结果说。
这种观点以罗素为主要代表。罗素在其名著《权力论》中说:“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16]21他认为,权力是一个定量的概念,假定两个人怀有同样的欲望,如果甲方实现了乙方所实现的一切欲望,而且还实现了其它的一些欲望,则甲方并不比乙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若二人实现了各自不同的欲望,则权力无法进行精确地比较;但是若甲方获得许多有意义的结果,而乙方却很少,那么,甲方就比乙方更有权力。罗素的权力定义主要强调的是行为后果,定义过于宽泛,也缺乏明确的特征,极少为人采纳。但是这种对权力进行衡量的思想却很有启发意义,现代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权力研究就借鉴了其量化的思想。罗素对权力研究的主要贡献还在于他对权力的系统性论述。   

六、集体说。
这种理论把权力看作是实现集体目标的手段,以帕森斯为主要代表。帕森斯不赞成在权力定义中包含冲突的假设,主张从合法性与一致性的意义上给权力下定义,把权力看作是系统的资源。他说:“当社会单位的义务依据单位在实现集体目标中的地位而被合法化时,权力于是就是保证在集体组织系统内部实行这些义务的一般化能力,而且一旦遇着不顺从现象,就设法强迫执行在一定情形之下的消极性制裁——而不管这种强迫执行的活动力量是什么。”[10]61这一定义的不当在于:首先,它把权力仅仅局限于为实现集体目标而使规定的各种义务合法化,并保证其普遍、一致贯彻的能力,这大大缩小了权力的范围,因为权力也可以用来实现个人的目标;其次,它未能把权力的规则特性充分展现出来,仅注重顺从,把集体目标简单化,而集体目标,尤其是政治体系在价值上的变化和提升与权力的关系,在该概念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   

七、信息交换说。
巴克利认为,社会是由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构成的系统,而权力是信息流的一种特殊类型[10]62。在这种理论中,权力表示着接受者不关心自己的活动利益的一种信息交换。马丁认为,这一定义有三个优点:其一,它把权力看作是一种交换方式,是信号;其二,各种权力(信号)只是相对于某种特定情境才有意义;其三,这种权力信号主要以下级为参考标准,要求下级或权力相对方不大关心自己的利益。虽然笔者不同意把权力看成信号,但是这种权力信号理论反映了权力的一些特性如交换性,看到了权力相对方对于维持权力的作用,即如果相对方不服从,权力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且形式上的服从并不表示内心的认同。   

八、权利说。
这种观点主要为法学论者所主张。他们认为权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是由权利转化而来的。这种论说的依据为哲学层面的辩证思考,即主要把权力看作是人们基于契约而转让给国家政府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利到了国家手中就成为了权力,当然这里所说的权力是指公共权力。因此,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正是由于社会权利的存在与需求,才可能产生制度上的公权力,前者是后者的渊源。   

此外,还有学者总结出一维论、二维论、三维论权力概念[17]39,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权力概念的分类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文献在提出这三种权力论的同时还提出了其它权力论,并把它们并列起来,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即究竟是按具体理论内容来划分,还是按方法或权力本身的要素来划分。   

国内一些学者也试图提出自己的权力概念。万斌在其《政治哲学》一书中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权力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一种强制性力量”[18]202。李景鹏则认为:“权力就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这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是使他人的行为符合于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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