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
说“吏民”——读长沙走…
最新热门    
 
《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

时间:2009-8-8 16:50:18  来源:不详
(?),火种田三町,凡卅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四尺四寸一分,五年二月十七日付库吏番有。”七为4.659简文云:“□丘男子□文,火种田五町,凡卅二亩,皆二年常限。其……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一斛三斗六升八合;亩收布二尺”(下删)。综观上引七简所述,4.201、4.202、4.208、4.560四简所提到的佃田者所佃之“火种田”,全部为旱田,均不存在按亩收米的问题,只是亩收布六寸六分而已,这同正常的“二年常限”田相同;4.300、4.544及4.659三简所云,有旱田与定收田之分,但是旱田多而定收田少,其中张客所佃“火种田”二十五亩,定收田仅二亩;唐□所佃“火种田”廿五亩,定收田为六亩;□文所佃“火种田”三十二亩,定收田为三亩;分别只占佃田总数的二十五分之二、二十五分之六和三十二分之三,可见基本上仍然是旱田,同“馀力田”基本上属于熟田者不同,只是其定收田的租米收取都是“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与馀力田同,却又不同于“馀力火种田”。因此,根据“火种田”的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认定“火种田”,基本上是旱田的代名词,其所以用“火种田”命名,可能同这种旱田宜于采用火耕的方法进行耕作有关。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不见有“火种田”之名,究其原因可能同嘉禾五年实行了旱田不收布、也不收钱的政策有关。旱田既不收布、钱,则在作为佃田者缴纳税米、租米、布和钱的凭证或收据之中,自然没有书写“火种田”的必要了。

            四、关于“二年常限”田

  在嘉禾四年和嘉禾五年的《吏民田家莂》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记有田家所佃田亩总数均有“二年常限”田若干亩或“皆二年常限”田的事实。什么叫“二年常限”田呢?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以二年为租佃期限之意。然而简牍整理者发现嘉禾四年与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丘同人名下的佃田数量往往不同,并以勇羊、谢经和文威三佃户在嘉禾四年和五年所佃田亩不同的事实证明此三人的“常限田”,不是“指(租佃者)拥有固定的田亩数”,即并非指租佃期限而言。于是,整理者认为“所谓‘常限田’”、“或仅为限额而已”。这个“限额”到底是什么“限额”,颇不明确。按其上下文意,应当是指租佃者所佃田亩数量的限额。然而,在券书中所见佃户所佃田亩数量,往往超出“二年常限”田数量,因知常限田为佃田限额之说不可通。我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钱的数量不变动而言;“二年常限”,即固定按亩收取的税额二年不变。这从下面同见于嘉禾四年、五年田家莂的同丘同人简文中可以得到证明。
  4.88号简文云:“夫丘男子谢经,佃田卅七町,凡五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四斛。亩收布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116号简文中,作“夫丘男子谢经,佃田廿一町,凡卌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五十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谢经在四年、五年佃田总数与“二年常限”田均不相同。
  又4.193号简文云:“石下丘男子唐靖,田卅一町,凡八十七亩。其六十七亩,皆二年常限。其五十四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五斛六斗。布亩收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196号简文中,作“石下丘男子唐靖,佃田七町,
  凡十七亩一百五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五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二亩,为米十四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唐靖在四年、五年所佃田亩总数与“二年常限”田数也均不合。
  又4.199号简文云:“石下丘男子烝颉,田十町,凡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同丘同人在5.206号简文中,作“石下丘男子烝颉,佃田四町,凡十一亩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一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亩,为米十二斛。亩收布二尺”(下删)。烝四年、五年所佃亩数与“二年常限”田数也不一致。
  以上嘉禾四年和五年的佃田者为同一人的三简,除了均可证明其所谓“二年常限”田,并非每年都拥有固定佃田亩和常限田数之外,还可以证明其各自的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每年所缴纳的税米限额和收布限额都是相同的,并不因为年份不同而不同。这就表明:所谓“二年常限”田,实为指固定缴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在两年内不变之田。意即超过了二年,每亩定收田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正反映了地租率的变动性。因此,简而言之,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而言,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而言,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而言。正因为“二年常限”是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一词,因而“限米”一词不仅屡见于走马楼简牍之中,而且也见于《三国志·吴书·孙休传》中。

              五、关于“租田”

  在嘉禾四年和五年诸田家莂中,往往以“××丘××(表示身份)××(表示姓名)”“佃田”多少“町”或“处”,表示租佃关系,有时也单称“田”多少町,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和石下丘的“佃田”都作“田”,但到嘉禾五年的下伍丘与石下丘,“田”都变成了“佃田”,可见“佃田”多少町与“田”多少町同义。但表示租佃关系的词语还可以使用“租田”一词。如4.397简所云:湛龙丘州吏黄兴,佃田八町,
  凡六十亩。其卌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删)。此简前云“佃田”,后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见“租田”与“佃田”同义。
  “租田”与“佃田”既然同义,何以有些简文只称“租田”而不云“佃田”呢?如5.702号简云:“湛丘州吏黄杨,租田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和“凡为布二丈”(下删)。此简只云“租田”,又不说“皆二年常限”等语,可见是因为“二年常限”田为亩收米一斛二斗,与此田不同税率之故。然则,“租田”是仅限于指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之田亩而言。而且“州吏”所佃之田多曰“租田”,所缴纳之米亦多曰“租米”,4.115、4.185、4.198、4.200、4.230、4.296、5.434、5.466、5.702等简均可证明这一点,将另文论述,此不悉引。
  与此相关联的是,佃田者所缴纳的米,亦因所佃田地税率的不同而有“税米”与“租米”之分。4.20号、简云:“下伍丘州卒区张,田廿町,凡五十一亩。其廿八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下删)。由此可知,按每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二年常限”田所缴纳之米曰“税米”,则按其他税率缴纳的米,有可能叫“租米”。这一分析,恰为下列简文所证实。4.185号简文云:“平浭丘州吏李训,田九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亩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为米廿三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又4.198号简文云:“石下丘州吏烝诵(?),田十(?)町,凡卌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二亩旱……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八亩,亩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下删,整理者认为“五合”应作“六合”)。如上二简所云,足证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都叫“租米”。
  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佃田之米曰“租米”,那么,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馀力田”之米,也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地租率,是否也叫“租米”呢?下列简文又足以证明这一点。4.213号简文云:
  “合丘男子烝〖穴艮〗,佃田二处,合一顷一十五亩,其十二亩二年常限。其九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卅五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凡为米卅八斛九斗四升六合,其三斛六斗税米。”(下删)
  此处之“三斛六斗”米,为二年常限田按亩定额一斛二斗缴纳之米,在上缴官府官吏时特别说明这三斛六斗米为“税米”,则其余的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乃是“租米”就属于不言自明的事了。何况4.391简文可直证这一点。4.391号简文云:
  “湛上丘男子区怀(?),佃田十五处,合八十六亩。其十一亩二年常限。其七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七十五亩馀力田,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卅一斛一斗一升三合,其四斛八斗税米,四年十二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其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租米,四年十月廿日付仓吏郑黑。”(下删)
  这一简文明明显显把按每亩一斛二斗为收米定额之田所收之米叫“税米”,把按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和“斛加五升”收受之米叫“租米”,而且上缴仓吏的时间也被区分开来,进一步证明我们上面的分析。由此可见,单称“租田”者,关键在于其所收税米的定额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每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米可以叫“租米”

上一页  [1]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