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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
说“吏民”——读长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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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

时间:2009-8-8 16:50:18  来源:不详
文物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以下简称释文),在其《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及《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对《吏民田家莂》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已经作了扼要的解释。但是,也有个别欠周详之处,如谓“馀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颇有望文生义之嫌;又曰:“单有一种‘火种田’,亦称‘二年常限’,如4.201、4.202简,熟田亩收四斗五升六合,与馀力田同;其他布、钱也一样;旱田征收布、钱标准亦同‘馀力田’,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不很清楚”;又如“常限”田的“常限”一词的涵义,《解题》云:“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至于是什么限额,并不明确。鉴于这些名称在《吏民田家莂》中经常出现,而且关系到对简文涵义的理解,故拟略作剖析,以就教于整理释文的诸位先生!

            一、关于《吏民田家莂》

  关于“莂”的涵义,释文整理者在《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发掘报告》及《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已作详细说明,此不重述。此只就“吏民”与“田家”略作说明。
  按“吏民”一词,屡见于《汉书》。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八月诏,有“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语;同书元光六年冬,有“匈奴入上谷,杀略吏民”语;同书太始元年春正月,有“徙郡国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语;《汉书·成帝纪》河平元年条,有“赐天下吏民爵”语;同书成帝永始二年二月诏,有“吏民以收养贫民”语;《汉书·哀帝记》绥和二年下诏“限民名田”时,有“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吏民”,都是泛指一般官吏和百姓中的富有者而言,故《吏民田家莂》中之“吏民”与汉代”文献中的“吏民”不同。据二千多份券书所载,“吏民”都是国有土地的租佃者;按租佃者身份的不同,有“男子”、“大女”、“复民”,明显属于“民”;有“州吏”、“郡吏”、“县吏”及“军吏”,明显属于“吏”。则此处之“吏民”,实为“吏”和“民”的合称,亦即“吏户”与“民户”的综称。至于“田家”,本为务农者之意,因“田”与“佃”字通用,结合到券书中所列诸人都是“佃田”者的事实,故“田家”实为“佃家”的同义语。合而言之,所谓《吏民田家莂》,就是吏户和民户租佃土地和缴纳租税的券书。

              二、关于“馀力田”

     “馀力田”一词,在我国现存古代文献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因此,我们只能从《吏民田家莂》诸简的内容中来认识其特征。质言之,“馀力田”约有如下特征:
  第一,“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亩总数之内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例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4.238简云:
“何丘男子史耶,佃田卌町,凡九十亩,其五十亩二年常限。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亩收布二尺。其卌亩馀力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亩收布二尺。其为米卅斛二斗四升,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付仓吏郑黑。”(下删,引文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
其4.386简文云:
  “湛上丘男子区怀(?),佃田十五处,合八十六亩,其十一亩二年常限。其七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七十五亩馀力田,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亩收布二尺。”(下删)
  这是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里记有“馀力田”的六十多份券书中任意挑选出来的两枚简的简文。简文中提到的“馀力田”,都是在“男子史耶”与“男子区怀(?)”所佃田亩总数之内,但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有关“馀力田”的简文都如此。再以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简文为例。其5.67号简文云:
  “上(艹汝)丘男子杨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亩。其十三亩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布。其五亩馀力田,为米二斛。定收八亩,为米九斛六斗。”(下删)其5.82号简文云: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亩。其廿三亩二年常限。其十四亩旱败不收布。其四亩馀力田,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亩,为米十斛八斗,凡为米十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下删)
  这也是从嘉禾五年券书中与馀力田记叙有关的一百余枚简文中任意挑出来的。此二简都证明不同丘的不同人的“馀力田”都在其佃田总数之内,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记有“馀力田”的简文也一样。由此可见,“馀力田”确是包含在佃田者佃田总量之中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的土地。
  第二,“馀力田”的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从上面所举例证来看,除了能证明佃田者的“馀力田”也属于“佃田”、只是不在“二年常限”田之内,还能证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熟田,每亩地租量为米一斛二斗;而“馀力田”中的定收田,每亩地租为米四斗五升六合(嘉禾四年的征收量)或每亩为米四斗(嘉禾五年的征收量),虽然嘉禾四年与五年的“馀力田”田租率不同(其不同的原因另文论述),但其均小于“二年常限”的田租率却是明显的。因此,随着“馀力田”的有无与“馀力田”的多少的不同,就会反映出佃田者获利的差别来,从而可知“馀力田”是带有一定优惠性的“佃田”(至于谁最受惠,将在另文中论述)。
  第三,诸佃户中,有“馀力田”者是少数,大多数无“馀力田”。据我所作不完全统计,嘉禾四年的七百多个佃户中,只有六十余人有“馀力田”,即拥有“馀力田”者不及总佃户数的十分之一。这说明“馀力田”的优惠面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优惠诸“吏”包括“州吏”、“郡吏”、“县吏”和“军吏”,尤以“州吏”比例要大。如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州吏凡二十户,有馀力田者四户,比例为五分之一。
  第四,“馀力田”是“熟田”,其中虽有旱田,但不是荒田。
  嘉禾四年券书中的4.172号简文云:
  “平〖田心〗丘男子陈义(?),佃田廿町,凡九十五亩,其三十五亩二年常限。其十六亩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九亩,为米廿八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六十亩馀力熟田,为米廿七斛三斗六升。亩收布二尺。”(下删)
  此称“其六十亩馀力熟田”,明确说明“馀力田”属于所佃田亩中的“熟田”范畴,不属于旱田,更不属于荒田。虽然这样的简祗止一枚,而且嘉禾五年券书中不见“馀力熟田”之名,但从按亩收布二尺及按亩收钱七十钱或八十钱的事实来看,也说明“馀力田”属于“熟田”,因为只有“熟田”才按这个定额收取租税。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从嘉禾四年、五年诸券书之记有“馀力田”者着眼,虽然绝大多数“馀力田”都是熟田,但也有个别的“馀力田”中包含有“旱田”与定收熟田之区分。如“〖亻平〗丘郡吏郑约,佃田廿五町,凡一顷一十亩。其九十五亩,皆二年常限。其九十三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十五亩馀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下删,4.263)又“〖亻平〗丘男子□□,佃田卅町,凡八十九亩。其六十九亩,皆二年常限。其六十四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亩一斛二斗,为米六斛;亩收布二尺。其廿亩馀力田,其十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亩”(下删,4.269)。这里的前一简,说明“馀力田”十五亩不在常限田九十五亩的旱田九十三亩之列,但属于总佃田数一顷一十亩之内,它的“旱败不收”,是收成问题,并不说明它全是旱田。后一简,则明言“廿亩馀力田”中,有十五亩“旱败不收”,还有五亩为定收熟田。嘉禾五年总券书中,也有类似简文,此不悉引。说明“馀力田”虽然绝大多数为熟田,要按照每亩缴纳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或四斗;但其中也存在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的区别,同“二年常限”田之区分为旱败不收之田与定收田一样,不能说“馀力田”都是佃田者自己开垦的荒田。有时甚至可以用馀力田取代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如5.194简、5.197简及5.337简所载,均以馀力田数充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数,就是例证。因此,不能说馀力田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
  第五,“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馀力火种田”,一共有五份券书:其一为4.213号简文所云:“合丘男子烝〖穴艮〗”,“其一顷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二十五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而且说这是不同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亩收税米一斛二斗的“租米”;二是4.351号简文所云:“浸丘男子”,“其七十九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三为4.463号简文所云:“毂丘郡卒潘调”,“其九十三亩馀力火种田,其五十三亩败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亩收布二”。四为4.587号简文所云:“□丘男子邓承”,“其五十八亩馀力火种田,其十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一斛七斗二升六合;亩收布二尺。”五为4.620号简文云:某丘××,“其卅五亩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从这五份券书的共同点来看,表明“馀力火种田”中的定收熟田,亩收米的数量较“馀力田”中的定收熟田多“斛加五升”。4.351简及4.620简所云虽无“斛加五升”句,都是因为其馀力火种田“旱不收”之故。这种“旱不收”的馀力火种田连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也不纳,自然更无“斛加五升”之理。因此,这二简无“斛加五升”句,并不能否定“馀力火种田”有在“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之外“斛加五升”的共同特点。由此可见,“馀力田”与“馀力火种田”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等同。
  奇怪的是:“馀力火种田”一名,只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而不见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其故何在还有待于探讨。
综上所云,可知“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的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样也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它的地租是低于“二年常限”田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优惠田,即使是“斛加五斗”者,也轻于每亩收米一斛二斗。

 三、关于“火种田”

  “火种田”一词,也同样不见于我国古代文献。在古代文献中,只有在讲到江南地区耕作技术时出现的“火耕水耨”一词,也许“火种田”就是这种火耕之田。不过,这是从字面上去猜测的。如果从简文的内容着眼,我们也可找出“火种田”的共同特征。
  关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火种田”,一共有七份券书。一是4.201号简文所云:“石下丘男子区拾,火种田二町,凡六十亩,皆二年常限。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二丈九尺六寸,五年闰月十七日付库吏潘有。”二是4.202号简文所云:“石下丘男子番猍,火种田三町,凡卅九亩,皆两年常限。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二丈三寸四分,五年闰月廿八日付库吏番有。”三是4.208简云:“石下丘男子龚斗,火种田三町,凡廿五亩,皆二年常限。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六尺五寸。”四是4.300号简文所云:“昭丘男子张客,火种田三町,凡廿五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三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九斗一升二合;亩收布二尺”。(下删)五为4.554号简文云:“□□丘男子唐□,佃田十二町,凡廿五亩。其廿一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六亩,其一亩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其五亩火种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一斛四斗八升”(下删)。六为4.560简云:“□丘男子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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