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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

时间:2009-8-8 16:50:19  来源:不详
朝廷选拔官吏的依据,应无疑义。
  其次,东吴中正职掌区别人物,铨定九品,虽然史料不多,但也并非全然无征。如前引潘濬将荆州大公平称为“州里议主”,说明大公平的职责就是主持乡里清议,区别州郡人物。又谷朗先后担任桂阳郡中正、荆州大中正,碑文称其“平衡清恪,彝伦攸叙”,也是称赞他能够公平地品评人物、选拔人才之意。另外,据《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中正”条云:“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这里既说曹魏中正的职责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其下复云“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可见东吴所置大公平及其州郡中正,其职责也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即与魏制相同。     其三,东吴中正职掌区别人物,铨定九品,还有一事可资证明。据《三国志·吴书·朱治传》注引《吴书》:

  (治子)才字君业,为人精敏,善骑射,(孙)权爱异之,常待从游戏。少以父任为武卫校尉,领兵随从征伐,屡有功捷。本郡议者以才少处荣贵,未留意于乡党,才乃叹曰:“我初为将,谓跨马蹈敌,当身履锋,足以扬名,不知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于是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财尚义,施不望报,又学兵法,名声始闻于远近。

 按朱治丹杨故鄣人,曾随从孙坚、孙策、孙权征讨刘繇,佐定东南,功勋卓著,黄武元年(222年)封毗陵侯,次年徙封故障,黄武三年(224年)卒。本传称:“子才,素为校尉领兵,既嗣父爵,迁偏将军。”则朱才为校尉领兵及“乡党追迹其举措”之事,约发生在黄武初年至三年问,且与孙吴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的时间大体吻合。值得注意是,《吴书》所谓“本郡议者”,并非是泛指乡党舆论,而是指本郡中正即丹杨郡中正而言,这与前揭潘濬将荆州大公平称为“州里议主”,其意略同。然则,何以朱才已出仕为官,并“屡有功捷”,而“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其中道理,实与东吴中正主持乡里清议,并负责铨定乡邑士人的品第有关。一般说来,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凡未仕之人皆须先接受中正品评,获得一定的品第,以便取得入仕为官的资格。而对已仕之人而言,由于他们在出仕之前已经获得了中正品第,故乡党舆论的追踪考察多是例行公事,除个别人因“言行修著”或“道义亏阙”[5]其品第偶有升降外,多数人的品第仍会维持原状,不会出现大的变化。但是在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情况则较复杂。一方面,一些人在制度创立之前即已仕进为官,因而他们并没有获得中正品第,而为了仕途发展计,他们又必须取得中正品第,以便作为日后吏部铨选和官职升迁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补救措施,州郡中正也有责任根据乡党舆论的意见,对已经出仕为官者予以重新考察,并给予他们一定的品第,以便与现行选官制度相符。但问题是,对于那些自幼生活于乡闾,且其道德品行为乡党所熟悉者来说,由中正考察乡论并为之定品,自然是件轻而易举之事。可是对于像朱才这样的勋臣子弟而言,由于他们自幼交游于贵戚间,不与乡里相沉浮,其道德品行不为乡闾所知悉,故而中正也无从考察乡闾舆论的意见,并据以为之定品。所以,业已仕进为官的朱才在被“乡党追迹其举措”之后,“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才尚义,施不望报”,正是为了博取乡党舆论的好评。而所以如此,还是由于中正定品必须访询乡闾意见的缘故。类似的情况在曹魏初年也同样存在(注:据《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云:“(吴)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及魏有天下,文帝征质,与车驾会洛阳。到,拜北中郎将,封列侯,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治信都。太和中,入朝。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我欲溺乡里耳。’”按吴质兖州济阴人,建安十九年初仕朝歌长,后为元城令。因其自幼不与乡党相交结,故自九品中正制创立直至魏明帝太和年间,犹“不为本郡所饶”,一直没有得到中正品第。这是曹魏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一些业已仕进为官者仍需经过乡间评议,方能获得中正品第的例证。),不独东吴为然。这表明在东吴推行九品中正制之初,一些已经仕进为官的人仍然面临着重新接受中正定品的问题,而且是个普遍现象。同时它也说明,东吴所置州郡中正,其职责就是区别人物,评定九品,即与魏制全同。

  总之,东吴在仿效曹魏中正制度的同时,也同样实行了九品论人之制。这样,我们就可以回过头来探讨东吴户调分为九品的问题了。前已述及,西晋颁布的“户调之式”,业已采用了“九品相通”的征收方式,后来北魏的户调征收亦沿用此制。据《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前期户调制云:“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同书《世祖纪》上载拓跋焘太延元年(475年)十二月诏书亦曰:“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所谓“裒多益寡”,即取有余以补不足之意;而“九品混通”,则是指地方官府先将征收的户调定出一个总数,然后召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依照贫富差别将民户评定为九等,富户多纳,贫户少纳,贫富通址,以共同完纳赋税定额。这样一种按照贫富差别分别交纳户调的征收原则,不仅可以确保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对于扶持贫困农户和促进小农经济的稳定发展都是有利的,因而为西晋、北魏历代政权加以承袭。值得注意的是,从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这种按照贫富差别分别交纳户调的征收原则,在东吴初年已经形成确立,而且在征收户调时已付诸实施。如前列“其八十四户下品之下”简文,就表明这些“下下”之户已被地方官府“书为公赋”,并按“九品相通”的原则交纳应负担的户调。而从“口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的简文看,则又表明东吴初年对于家无男丁的“女户”,还有“不任调”亦即不征收户调的特殊优待。然而,要做到区分户等,裒多益寡,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须制订出一种简单易行和宜于操作的评定办法来,而东吴实行的九品中正制,恰好为其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重要依据。这一方面因为曹魏的户调制只是按户征收实物,而无将户等分为九品之法,另一方面还由于东吴初年已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并在选官实践中付诸实行,这不仅为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的作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依据,而且也使其将九品论人之法具体地运用并嫁接于户调制度成为可能。再加之曹魏、孙吴是同时并立的两个政权,而且后者仿效、借鉴、变异魏制之处甚多。如曹魏实行屯田制,吴亦有之;曹魏推行士家制,吴亦行之;曹魏设置校事官,吴亦置之;曹魏推行户调制和九品中正制,吴亦模仿并借鉴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此,东吴在实行户调制的同时,又将九品论人之法运用于评定户等和户调征收,自亦不足为怪。要之,根据上述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征收的作法,既是综合曹魏的户调制度与九品中正制度而来,又是在借鉴魏制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变革与创新,同时它也确立了户调分为九品征收的新模式,实开后代户调采用“九品相通”原则之先河。
  综上可知,三国时期,建立于江左的孙吴政权不但善于学习和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而且还善于将别人的成功经验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具有一种大胆吸纳的开放胸怀和勇于变革的创新精神。东吴借鉴曹魏的户调制度,并将九品中正制中区别人物、评定九品的方法成功地运用于户调征收,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参考文献】
[1]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A].魏晋南北朝史论丛[C]北京:三联书店,1955。
[3]张旭华.东吴九品中正制初探[J].郑州大学学报,2001,(1)。
[4]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族名士[A].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C].北京:中华书局,1983。[5]杜佑.通典·选举二·中正条[M].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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