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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楚简“视日”补议

时间:2009-8-8 16:57:31  来源:不详
【摘  要】本文在参考诸说的基础上指出战国楚简中“视日”的性质当是主审官的通称,而不是一个固定官名,同时对其来源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视日;楚简;主审官 
 
战国楚简文献中多次出现“视日”一词,为达确诂,前辈时贤曾做过不少有意义的考释工作,但至今未能完满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楚简中的“视日”试做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对“视日”的来源及相关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诸家对“视日”的解释 
关于“视日”的讨论最早从《包山楚简》开始,《包山楚简》中出现了6例“视日”,另外“砖瓦厂楚简”中也有2例。原文分列如次:[1]
1、仆五师宵倌之司败若敢告视日:卲行之大夫盘 执仆之倌邓 、邓期、邓仆、邓 而无故。仆以告君王,君王属仆 【15】于子左尹,子左尹属之新造 尹丹,命为仆致典。既皆致典,仆有典,卲行无典。新造 尹不为仆断。仆劳倌颈事将法,不慭,新造 【16】尹不敢不告视日。 【17】
五师宵倌之司败告谓:卲行之大夫 执其倌人,新造 尹不为其察,不慭。 【15反】十月甲申王属。 【16反】
\左尹。 【17反】
2、秦竞夫人之人舒庆坦凥侌鄇之东竆之里,敢告于视日。侌人苛冒、 卯以宋客盛公 之岁荆 之月癸巳之日,【132】佥杀仆之兄旫。……仆不敢不告于视日。 【135】
左尹以王命告汤公:舒庆告谓,苛冒、宣卯杀其兄旫,侌之 客捕得冒,卯自杀。侌之 客或执仆之兄 ,而久不为断。君命速为之断,夏 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 【135反】
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侌之正旣为之盟证,庆逃, 解 。其余执,将至时而断之。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恒仆之以致命。 【137反】
3、视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惎(砖瓦厂楚简2)
4、人李□敢告于视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敢之某(砖瓦厂楚简3)
对于简文中的“视日”,诸家所释多有不同:
一、《包山楚简》整理者将原篆隶定作“见日”,并认为“见日”指左尹。
见日,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简133反有:“左尹以王命告汤公……命一执事人以致命于郢。”简135反有:“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见日……”。汤公向左尹复命时,称左尹为“见日”。“见日”一词不见记载。[2]
二、李零先生较早也同意将原篆隶定作“见日”,但认为“见日”是一般廷官的尊称,义如后世所谓的“青天”。不过后来李先生也将原篆改隶作“视日”,[3]并且放弃了原来的观点,认为:
情况比较特殊的例子,是包山楚简的“视日”,简文中的这个词是名词,显然不是一般的日者,而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有点像齐国铜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岁”,是称某官莅政为“立(莅)事”。[4]
三、贾继东先生认为“见日”不指“左尹”,而指“楚王”。
然而,“见日”并非指代“左尹”。“见”宜作“现”解,即现在的意思;“日”,顾名思义,应与太阳有关。故“见日,可直译为“现在的太阳”。先秦时期的人们有拜日情结,视日为天之主宰,常以太阳喻人世主宰君王,楚人尤甚。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来就是与日神同位的,其后人为占日之官,负司天之责,实为一脉相传。楚人确信自己是日神的远裔,故简文中的“见日”即“现在的太阳”,借指时下之楚王。[5]
四、陈伟先生从简文实际分析,也认为“见日”指楚王。
见日,整理小组以为指左尹,实则应是指楚王。简132—135是舒庆致见日的诉状。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却将王命称为“见日命”。简15—17也是致见日的诉状,简16反显示楚王已预于其事。这些都表明“见日”实即楚王。……合而观之,见日是对当世楚王的尊称。[6]
五、陈炜湛先生认为“见日”是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见日”一语,不见典籍,亦不见于其他出土文献。以简文文义度之,乃是“仆”所谒见告状,可与君王相见、地位颇为显赫者。编者云:“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可信。……见日,意即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称为见日,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其地位之高。[7]
六、谭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说”,认为“见日”是个代词,是对上司等的一种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
见日,对上司等的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或谓见日指“楚王”,即“现在的太阳”之义。不确。[8]
七、裘锡圭先生据郭店楚简的材料将原篆改隶定作“视日”,并认为包山楚简中的“视日”当是一种官名。
包山楚简屡见官名“ 日”(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706页,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过去释为“见日”,其实应释为“视日”。《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项燕为楚将,其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简之视日,性质当相类。《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释《陈涉世家》的“视日”,恐非是。[9]
八、滕壬生、黄锡全先生肯定了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解释,但同时认为这一官名应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还对其来源作了简要的说明。
视日,见于包山楚简,原释“见日”,不明何义。郭店楚简的出土,解决了这一问题。“视日”本指视日影而察早晚,见《礼记·曲礼上》。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类似于后世称包拯为“包青天”之类。《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曾为项燕军视日。”“视日”显然是官名。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楚简所设之视日性质当相类。根据包山楚简,“视日”应是指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或以为指楚王。[10]
综合可以看出,诸家对“视日”的理解大致可分两类:
一、早期受当时所见材料的限制,将原篆隶定作“见日”,是一种代称或者尊称。此种说法以包山楚简整理者、陈炜湛先生、李零先生、贾继东先生、陈伟先生、谭步云先生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称(整理者、谭步云)、廷官的尊称(陈炜湛、李零)、楚王的尊称(贾继东、陈伟)。
二、原篆隶定作“视日”,是一种官名。裘锡圭先生、滕壬生、黄锡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说。可能由于其文章内容的限制,裘锡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简中的“视日”同传世文献中的“视日”性质相类,并未展开讨论此官名的具体性质。不过裘先生在此没有同意《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对“视日”的说解。滕壬生、黄锡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官名性质的解释,并同时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说,认为其源于《礼记》中“视日影而察早晚”的“视日”,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认为其具体性质当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过作者对自己的观点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还是未否定“楚王说”。李零先生虽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隶定和官名说,但却认为是指“临官莅政”,这是与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

二、我们的意见
《郭店楚墓竹简》出版后,尤其是裘锡圭先生文章发表之后,战国楚简中的“视”得到了认可,对于“视日”的官名性质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识。[11]然而这种共识经不住深入推敲。
上文所列包山楚简,第一例为五师宵馆之司败若与邵行大夫盘 之间的仆人纠纷案,前后大致联贯,可以由此看到“视日”在案件审理中的大致轮廓。其中简15—17是楚人诉状的实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显然是第一人称的表述,那么讼词的开头和结尾所提到的“视日”当是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称呼。而简15、16反应是主审人员对案件的摘要记录,记之于简背以备日后查阅翻检。其中摘要中提到:“十月甲申王嘱。”从此看来,此案是由王交待左尹官府受理的,简文正面讼词的内容楚王肯定先于左尹知道,楚王如何知道案件内容?照常理推断:一个可能是若直接将讼词呈给楚王或者楚王直接参预受理案件的机构,那么此时讼词中的“视日”无疑指的是“楚王”或者相关的廷官。另外一个可能是若向自己当地司法机构负责人递交了讼词,可能由于此案一审时就是楚王过问的,此时为二审,当地负责人怕处理不好承担责任,所以又再次将此诉状交到楚王那里。这时讼词当中的“视日”一开始指的是若的地方司法机构负责人,后来呈到楚王处后则就变成对楚王或者其他相关的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个称呼了。最终此案由楚王交给了左尹管府受理,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视日”就会变成左尹或者左尹府中负责此案的官员了。也就是说谁负责审理此案审理,谁就是讼词中的“视日”(主审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官名。
第二例是舒庆杀人案,简132—135是舒庆致“视日”的诉状。状辞首尾的“视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体分析。值得注意的是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也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其来源当也与前一案例类似),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 “君命速为之断,夏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此处的“视日”指楚王应该没什么太大争议。“汤公”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并非主审人员,只是帮助主审官——楚王做一些具体事情而已,所以他在给主审官楚王报告时称呼楚王为“视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李零、滕壬生、黄锡全三位先生所认为的“青天”之说不合适。因为后世“青天”只是诉讼者对主审官的尊称,而一般不会用于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正式称呼。
第三、四两例“视日”出自砖瓦厂楚简,从前后文意可以看出两处均应为原告讼辞,惜为残简,“视日”所指不明,但足以看出“视日”的称呼在楚法律文书中比较通用,无论是指楚王还是其他负责官员都同我们上述分析不相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楚简材料中的“视日”应是当时楚国人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种通称,约相当于现在的主审官,谁负责审理某案谁就是“视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昭王毁室》为我们进一步提供了例证。
 昭王为室于死 (沮、雎)之淲(浒),既成,将落之。王戒(诫)邦夫=(大夫)以饮=(饮酒)。既刑(衅)落之,王内(入)。将落。有一君子丧服曼廷,将跖闺。集人(宗人?)止之曰:【1】“君王台(治)内室,君之备(服)不可以进。”不止,曰:“少(小)人之告: (绠?)将断于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小人)将约(招)寇。”集(宗)人弗敢止。至【2】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告:“仆之母(毋?)辱君王。不猌(?佞?)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阶下,仆将埮(殓)亡老[□□]。【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尸)自 (宅)。”卜命〈君〉(尹)不为之告君。“不为仆告,仆将约(招)寇”。卜命尹为之告。[□]【4】曰:“吾不知其尔墓-。尔古(胡、何)须(待)既 (落)安(焉)从事?”王徙处于坪(旁)濑,卒以(训“与”)大夫饮酒于坪(旁)濑。因命至俑毁室。■【5】[12]
由简文“至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可知,在处理这个事件时是“卜命尹陈眚”当的“视日”,而不是楚王。“卜命尹”为官名,“视日”不会再是官名,理解成“主审官”则文意可通。可见,在包山楚简研究之初,诸家虽然未能在字形上取得突破,但据简文内容对“视日”所指而做的种种推测,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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