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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就有强奸幼女罪 侵犯10岁以下幼女者流放

时间:2013-09-08 09:56:05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强奸幼女罪”列于《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本文摘自:《东南商报》2012年10月14日A12版,作者:佚名,原题为:《中国古代如何惩处强奸罪》

有关性犯罪的新闻,近来不断出现。9月4日,作为亚洲首个对性犯罪实行化学阉割(性冲动药物治疗)的韩国,决定扩大阉割的范围。有公众甚至要求,恢复物理阉割和死刑。

而对于性犯罪,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各种严惩手段和相应的法规。

唐律最早出现“强奸”一词

从目前已知的法典来看,“强奸”一词最早出现于唐律中。WWW.lSQN.CN《唐律疏议[注: 《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在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间,高宗让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完成了《永徽律》十二篇,]·名例》(卷一)上“内乱”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一语中的“强奸”,指的便是这种性犯罪。

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卷四)中“窦参”条,便记载了一则发生在唐代的强奸案例。窦参是中唐名臣,曾做过唐德宗李适[注: 唐朝第十代皇帝。唐代宗李豫长子。宝应元年(762)代宗即位。时方讨安史叛军﹐以适为天下兵马元帅﹐封鲁王﹐不久改封雍王。安史之乱平定后﹐适以元帅功拜尚书令﹐与郭子仪等八人图形凌烟阁。]的宰相。窦参刚做奉先县尉的时候,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自己的妹妹。父亲发现后去解救女儿,谁想兄弟俩仍不住手,羞恚之下,父亲投井自尽。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

从隋代始,包括强奸在内的性犯罪被当成“内乱”之一,列入“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帝王专制统治秩序、严重破坏封建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不在赦免之列。所谓“十恶不赦”,即由此而来,在以后所有朝代,对性犯罪都是从严从重惩处,由此可见古人对强奸、乱伦这类性犯罪的憎恨程度。

相对于乱伦、通奸这类性犯罪,唐代对强奸罪更是“罪加一等”,从重惩处。《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中,对各类性犯罪、不同身份者的性犯罪,均有详细的规定。轻者杖责,重者流放,直至绞刑。如&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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