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平均分配贫困;在有充分的经济自由而法治健全的社会,却能够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保障。
[xx] 《光绪朝东华录》总4864页,中华书局1958年北京。
[xxi] 孙文:《咨参议院请核议暂行法律文》,《孙中山全集》第二卷276页,中华书局1982年。
[xxii] 参阅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144—14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
[xxiii] 阙庵:《十年来中国*通览·司法篇》,《东方杂志》9卷7号,1913年1月。
[xxiv] 参阅拙著:<刑法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变迁>,《中国现代思想散论》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
[xxv] 章士钊:<言论自由与报律>,《章士钊全集》第一卷第459~460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上海。
[xxvi] 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同上第85、86页。
[xxvii] 《皇朝续文献通考》卷87,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考8455页。
[xxviii] 张仲礼:《中国绅士》第169、123、158~161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xxix] 袁征:《中华文化通志·学校志》第254、2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xxx] 参阅拙作:《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新文化运动再研究》,《东方文化》2000年第一期,广州。
[xxxi] 〈立宪法议〉,《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第166页转载自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六日〈时敏报〉。
[xxxii] 〈资政院等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27页,中华书局1979年北京。
[xxxiii] 《广东省咨议局第一期会议速记录》第98~99页,宣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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