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末瘟疫与民众心态 |
 |
时间:2007-3-9 16:48:04 来源:不详
|
|
|
采用西方的法律形式和原则。此后颁布了《预防传染病章程》,由国家力量强力介入,对人们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界定。如章程第二条规定:“前条所指容易传染之病,当行预防后,应由该管官临时指定之。”第三条:“有得传染病及因传染病死者,应于当日速行呈报该管巡警局。”第四条:“患传染病者,应从巡警局之批示用清洁及消毒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生诊视传染病时,须将消毒及清洁各法告其家人,并即时呈报该管巡警局。清洁法有扫除、洗涤、疏浚、搬运。消毒方法有:焚烧消毒、蒸晾消毒、石灰消毒、药品消毒。”[30]再如《天津防疫章程》规定:“居民如有患病者立即报明医院,由医官前经验视即抬到医院诊治”。“如有患瘟病故者除将病人住房用硫黄薰过外,仍封闭十日后方准住用。”“病故人棺木抬埋时报知医院派令巡捕随去当面看明;掘坑至七尺深,铺用白灰,再行掩埋。”“凡装过病人之车辆船艘,均须用硫磺薰过以消疫气。”[31]等等。此外,晚清时期早已出台了海港检疫章程。 公共卫生体系的初步建立,使中国医学第一次从关注个人走向关注社会,由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开始了重大的模式转型,直接导致民众视角的变换。瘟疫流行时推出的行为规范,会内化为民众心态,成为其行为习惯的一部分,当是无疑问的。 第二,民众心态的变异也与当时官方与民间对现代医学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有关。如当时报刊上登载了很多白话写就的、宣传性的小文章,对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当不无影响。这些宣传性材料,有的由官绅所办临时防疫会发出。如《大公报》刊登天津临时防疫会转发保定临时防疫局的一则告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