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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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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4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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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称为“渠例”),是官府督导下的民间行为,是建立在乡规民约基础上的一项互利、协作的经济活动,实质上乃属乡村人民的自治范畴。它以分配公平为原则,以机会均等为要义。并通过这两个关键性内容来启动、运行和维持当地的农田水利活动。如此方式,如此经验,是农村长期以来流行的一种传统办法,是一种高度统一的一刀切的管理手段,这种手段没有灵活性,只针对一般情况行事,未能顾及特殊问题,因为如此管理措施是以均平、均等为核心的,带有某种绝对性,并没有别的附加条例给予补充。不过,这种管理制度的存在在当时具有一种相对的合理性。它是农村自然经济的产物,它是建立在较为原始的古代封建社会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基础上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它长期以来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并早已成为维持民间水利活动秩序,推动农田灌溉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在古代特别是清代曾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直到今天仍具有参考价值或借鉴作用。
清代洪洞县的水渠大多为前代开凿之老渠,但是民间修葺疏浚,很有经制,掏挖定次及时,保渠养渠,不遗余力。渠规严密,组织有效,与全省其它各县相比,甚为完善。洪洞县的水田面积与太原、榆次等县相比,虽不算多,但渠水多为河水,泉水、山水为少,供水有常,百姓获水利较厚较稳定(与榆次县相比)。可谓是利民之渠,模范之农。
注解: (1)(2)(3)(明)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第2册,卷41。 (4)雍正《山西通志》卷30;雍正《洪洞县志》卷2。 (5)雍正《校补洪洞县志》卷2。 (6)乾隆《平阳府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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