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州府志》卷九十三)
咸丰八年(1858),宣城蝗蝻生,官督民捕之,俱不为灾。(光绪十四年《宣城县志》卷三十五)
光绪三年(1877)夏,六合大蝗,飞蔽天日,县令令民捕蝗,每石给钱数百。(民国《六合县志稿》卷十八)
同年,宣城蝻其未发也,官督民搜,挖蝻子斤给以钱,既发督捕之,不为灾。(光绪《宣城县志》卷十六)
光绪十七年(1891),霍山蝗,知县程伸昭率民捕之,次年收买蝗子,遗蝻遂尽。(光绪三十一年《霍山县志》卷十五)
有的县令还捐养廉银捕蝗,咸丰十七年(1857),浙江嵊县令李维著捐廉捕蝗,适逢五月大雨,遗蝗顿尽。(民国《嵊县志》卷十三)
虽然这仅是几个例子,但表明清代苏浙皖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已重视官民协力捕蝗,有的地区蝗灾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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